广西一岁半女童意外死亡 警方处理方式遭关注质疑
广西一岁半女童意外死亡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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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 受访者供图
1岁半的小女儿夭亡快1年了 , 29岁的邓丽红一直没有从失去孩子的阴影中走出来 。
对于这位刚刚离婚的单亲妈妈来说 , 女儿邓子琳的死太离奇了——事发时现场唯一的当事人、跟丈夫居住在一起的女性陆霞(化名)称 , 孩子是在其照看期间 , 在地板上撒尿后踩到尿液不慎摔伤了头部 , 送医不治而亡 。 而在女儿被送医院后 , 参与抢救的医生专门提醒她赶快报警 。
邓子琳夭亡后 ,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则记载着 , 邓子琳头面部存在8处陈旧性伤痕 。 “如果不存在人为虐待 , 只是不小心跌倒摔伤 , 怎么会有这么多陈旧性伤痕呢?”
事件发生后 ,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对邓丽红的控告进行调查 , 给出的答复都是 , 目前没有证据能证实陆霞对邓子琳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或者对邓子琳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 也没有证据证实邓丽红的前夫邓某对邓子琳实施了虐待、遗弃行为 , 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
这起幼童意外死亡事件经当地媒体曝光后 , 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 对孩子的死因和警方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 。 带着种种疑问 ,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在当地展开了调查 。
“我就想知道我的孩子到底经历了什么?”
邓丽红和邓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海渊镇的同乡 , 2012年两人领取结婚证 。 2015年 , 邓丽红生下大女儿 。 2016年11月 , 两人的小女儿邓子琳出生 。
小女儿7个月大时 , 邓某离家出走 , 再也没有回家 。
邓丽红通过亲友了解到 , 邓某已到南宁上班 , 并跟另一名女子陆霞居住在一起 。 丈夫的这种背叛行为让她感到伤心 , 更让她愤怒的是 , 陆霞有一次还打电话向她挑衅 , 告知她邓某在陆的老家 , 跟陆的爸爸一起喝酒 。
起初 , 邓丽红将两个女儿带在自己身边 , 但后来丈夫邓某对她不管不顾 , 为了养活自己和孩子 , 2017年8月 , 她把两个年幼的女儿托付给其奶奶(邓某的母亲)照料后 , 只身来到南宁 , 在一家餐厅做服务员 。
“开始奶奶把孩子照顾得很好 , 我也很放心 。 ”邓丽红说 , 那时候她一休假就回去看女儿 , 平时也会通过手机视频向奶奶了解情况 。
2018年3月 , 奶奶有事 , 把孙女暂时交由邓某照看 , 其间 , 邓子琳摔断了腿被送入医院 , 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 , 入院病情摘要记载患者因走路不慎摔倒所致 , 住院治疗了12天 。
孩子病愈出院后 , 被接回奶奶家 , 邓丽红得知邓子琳是在邓某和陆霞看护期间出的事 , 便跟奶奶说 , 如果实在没有时间看孩子 , 就打电话给她 , 让她的母亲带 。 没想到 , 奶奶并没有把这话放在心上 。
几个月后 , 奶奶再次有事将邓子琳交给邓某照料 , 惨剧发生了 。
2018年7月30日19时30分 , 邓丽红突然接到丈夫邓某打来的电话 , 说邓子琳正在医院抢救 , 让她赶紧过去 。 20分钟后 , 邓丽红赶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 等待她的却是一份病危通知书 。
医生表示 , 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无自主呼吸 , 经抢救后依靠呼吸机呼吸 , 生命垂危 。
后来 , 邓丽红得知 , 7月30日11时30分左右 , 邓子琳颅脑损伤不能自主呼吸后 , 是陆霞冒用生母名义送医 , 但当时她对邓子琳的受伤表现异常平静 , 让医务人员对其身份产生怀疑 。 直到当天19时30分 , 因邓子琳情况危重 , 在邓某母亲强烈要求下 , 邓某才通知邓丽红 。
邓丽红回忆说 , 当时参与抢救的一名医生得知她是邓子琳的生母后建议她报警 。
这位医生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证实 , 自己当时的建议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 , 抢救时 , 他了解到这个孩子前不久因为踩翻沙发滑下来搞成骨折 , 留下很大的疤痕 , 没过多久孩子又滑倒撞到头 , 导致重度颅脑损伤 , 前后不到几个月时间 , 发生两件事情 , 确实不太寻常;其二 , 这个孩子不到两岁 , 不是太高 , 正常情况下朝前摔倒时 , 手还会有个保护作用 , 头部不至于跌那么重 。
经过两天的抢救 , 2018年8月1日7时 , 年仅一岁半的女童邓子琳被宣布临床死亡 。 在邓丽红及其家属的要求下 , 8月2日 , 丈夫邓某和她将孩子的遗体送去做了尸检 。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 , 邓子琳符合颅脑损伤出血致死 。 其左右额部皮肤淤青 , 额顶部、后枕部等多处有钝性损伤 , 右拇指指尖、左足五趾趾端等处有针尖样损伤 , 尖锐器刺扎可形成 , 其损伤广泛密集 , 应为人为所致 。
“我就想知道我的孩子到底经历了什么?”邓丽红说 , 邓子琳两次出事 , 都是邓某和陆霞照看期间发生的 。 她质问邓某时 , 邓某表示他白天在外面工作 , 事情发生时是陆霞在照看孩子 , 而问及此事时 , 陆霞始终一言不发 。
采访人员试图联系邓某 , 他以正在工作为由挂断电话 , 再次拨打 , 他均不接电话 。 而陆霞也已经去广东打工 。
“相关调查无法解答我心中疑惑”
邓丽红是在2018年7月31日报的警 , 让她感到意外的是 , 警方调查后并没有立案 。
“我要求他们给我不立案通知书 , 他们没有给我 。 后来在律师建议下 , 在我的强烈要求下 ,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才给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 。 ”邓丽红说 。
采访人员获得的这份通知书显示 , 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 。
对于这一结果 , 邓丽红表示无法接受 , 她接着向该局申请复议 。 2018年10月16日 ,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向她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中写道 , 该局经审查认为 , 邓丽红控告陆霞故意伤害被害人邓子琳致死一案中 , 无违法犯罪事实 , 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
邓丽红随后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得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监督的答复后 , 她又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最终等到的依然是同样的结果 。
在此期间 , 邓丽红注册了抖音和微博账号 , 把她对女儿的思念、维权的过程发在上面 , 很快引起了当地媒体关注 。
2018年11月9日 , 针对舆情 ,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发出情况通报 , 对案情作出说明 。 通报称 , 根据前期勘验调查和司法鉴定报告 , 死者邓子琳系摔伤引起颅脑损伤出血致死 。 经初查 , 其身上出现针眼、淤青等痕迹系当时抢救和前期治疗腿部骨折时遗留的痕迹 , 暂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 江南警方秉承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和对死者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 决定组织专班展开新的调查 。
2019年1月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大队的警官当面向邓丽红及其父母沟通邓子琳案的情况 。
邓丽红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 ,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 , 陆霞称当时她在家洗衣服 , 把邓子琳放在一个垫子上 , 突然听到屋内发出“咚”的一声 , 孩子头着地摔倒了 , 她把孩子抱起来 , 发现孩子尿尿了 , 是踩到尿滑倒摔伤的 。
沟通中 , 司法机关表示 , 通过询问医生 , 证明邓子琳身上的针眼为注射、抽血检验所致 , 其脸上的多处伤痕是抢救时放呼吸机形成的;公安法医认为颅脑损伤符合摔跤所致 , 无法判断是人为推倒还是自己摔跤;询问了周围邻居没有反映邓子琳有哭闹 。
警方当时表示 , 调查了陆霞的手机 , 没有发现其抱怨发泄对邓子琳不满的言论 , 且其被询问后还和报案民警联系索还手机、到深圳打工后还配合公安机关回来接受调查 , 办案民警认为这不符合“杀人犯”的心理和行为;办案民警调取了周围及楼房监控录像发现 , 其间陆霞没有离开出租房 , 也未发现异常 。 办案民警也考虑过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名 , 但均认为证据不足 。
在邓丽红看来 , 尽管刑事诉讼中有疑罪从无的原则 , 但是相关部门的调查依然无法解答她心中的种种疑惑 。
邓丽红曾带着尸检报告找到医院的主治医生 , 一个针孔一个针孔地核对 , 是不是医院抢救时留下的伤 。 医生对照尸检报告后告知说 , 孩子手指指腹、头部等针孔 , 是在医疗抢救过程中留下的 , 但孩子遗体上左脚脚底和右大腿上的伤口并非抢救时留下的 。
“作为妈妈 , 她的心情难过可以理解 。 ”这名曾建议邓丽红报案的医生告诉采访人员 , 医生都是从常理考虑问题 , 但法律讲求的是证据 。 警方和检察部门也曾经多次到医院取证 , 法医也看了伤口 , “目前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小孩的死亡是她(陆霞)造成的 , 我们不能因为同情 , 就说这个事一定是她造成的 , 这也是不负责任的 。 ”
邓子琳出事后 , 邓丽红经常在南宁和老家之间奔波 , 为了方便维权时请假 , 她辞去正式工作 , 目前在崇左一家夜宵摊上打零工 。
邓丽红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 , 今年6月12日 , 南宁市妇联主动联系邓丽红 , 提出可以帮她提供心理疏导并申请临时救助金 , 而且还向南宁市公安局、检察院发函请求重视邓子琳意外死亡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公检法机关有法定职责 , 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 , 他们对这起案件也确实很重视 , “办案有法定程序 , 我们做该做的推动工作 , 剩下的由司法机关按程序走” 。
儿童受虐保护机制有待健全
6月15日 , 邓丽红和代理律师万淼焱向辖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福建园派出所递交了他们搜集到的最新证据 。
万淼焱称 , 目前警方已接收了这些证据 。 新的证据分为7组 , 共计18份 , 包含生父邓某与陆霞对邓子琳出事地点几次描述不符;邓子琳尸检报告显示 , 全身“陈旧伤”共计11处;陆霞第一次照料邓子琳期间 , 对邓子琳大腿骨折的成因 , 几次描述不符;陆霞两次对邓丽红的大女儿实施虐待等侦查线索 。
万淼焱收集到的证据显示 , 在邓子琳骨折住院期间 , 陆霞曾两次打给她 , 让她听话筒里传来的大女儿的哭声 。 而且陆霞的这一行为与其曾故意给邓丽红打电话 , 让她听老公正在陆霞父母家喝酒的声音行为模式一致 。 邓丽红也在当天向邓某和陆霞发信息质问为何要打电话让她听大女儿的哭声 , 事后也曾向邻居谈到陆霞以让听孩子哭作为刺激她的手段 。
邓丽红曾向警方提出大女儿亲口告诉过妈妈陆霞打她 , 但江南公安分局认为因其大女儿才4岁年龄太小 , 所说的话不可作为证据 。
万淼焱对此质疑 ,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儿童作证 , 只是要求其证言要与感知能力相适应 。 4岁大的孩子 , 对于是否被打、痛不痛是有辨别和感知能力的 。 因此 , 邓丽红4岁的大女儿是可以就自己是否受到虐待提供证言的 。 她已经申请警方在儿童心理专家陪同下 , 向大女儿取证 。
“儿童虐待、家暴和性侵害 , 很多都发生在私密空间 , 在没有现场目击者、没有视频的时候 , 搜集证据是办案的难点 。 ”作为多次承接相关案件的律师 , 万淼焱建议 , 发现有孩子受虐 , 当事人最好在第一时间取得儿童保护机构的帮助 , 在医生、律师、从事儿童保护的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相对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报警;此外 , 要及时固定包括诊疗记录、照片、视频、音频、聊天对话记录等证据 , 并请目击者作证 。
万淼焱曾参观过国外的儿童保护局 , 在当地 , 发现儿童受虐 , 公民都必须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 处警时就会有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警官、医生、心理咨询师、社工组成的特别工作组介入 。 由医生确认伤势 , 并立即进行医学检查;心理咨询师进行安抚并初步明确是否有虐待行为发生;警察确定侦查方向和强制措施;社工负责对接儿童及弱势家人需要的社会支持资源 , 包括经济和生活扶助、提供暂居庇护所、衔接转学等 。
6月26日 ,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就相关问题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提出采访申请 , 该局答复说目前该案还在监督审核阶段 , 不便接受采访 。 近期该局将举行情况通报会 , 就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向社会通报 。
本报南宁6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 谢洋 来源:中国青年报邓丽红邓子琳陆霞邓某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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