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省法院发布7个典型案件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采访人员 倪淑琴)6月26日 , 省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省发布7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 正告各类毒品违法犯罪分子 , 悬崖勒马 , 回头是岸;同时 , 教育广大群众珍惜生命 , 远离毒品 , 全民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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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申恒刚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申恒刚在福建打工期间学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2017年5月 , 申恒刚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 , 后二人发生矛盾 , 同年7月 , 申恒刚将制出的甲基苯丙胺液体、部分制毒原材料及制毒工具运回贵州省务川县泥高镇 , 并将运回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加工成晶体贩卖 。 同年8月 , 申恒刚伙同被告人何福进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购买制毒工具及部分制毒材料 , 同时网购部分制毒材料 。 之后 , 二人在务川县泥高镇租房制出甲基苯丙胺 。 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 , 被告人王小丰两次向申恒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695.41克用于贩卖 。 10月27日 , 被告人陈其凯按王小丰安排从务川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95.41克运回遵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 公安机关从申恒刚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液体2924.55克、麻黄碱8358.44克及相关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 。 经鉴定 , 疑似毒品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2.94%、36.59%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申恒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 , 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 被告人何福进帮助申恒刚制造甲基苯丙胺 , 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 。 被告人王小丰、陈其凯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 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 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 , 申恒刚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 并制造毒品 , 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何福进帮助清洗制毒工具、盛装毒品等 , 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 , 王小丰负责联系购买毒品 , 陈其凯负责运输 , 二人分工明确 , 地位作用相当 , 均系主犯 。 根据申恒刚、何福进归案后坦白认罪 , 王小丰、陈其凯二人拒不认罪 , 陈其凯系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 , 依法对申恒刚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小丰、陈其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何福进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案件启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 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 近年来 , 我省毒情有新的动向 , 从原来输入性、过境式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向回流性制造毒品犯罪方面扩张 , 禁毒形势更加严峻 。 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 露头就打 , 坚决严惩 。 任何企图通过制毒、贩毒来发财致富的邪念歪行 , 都不可能成功 , 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案例二:司左英、骆友辉二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日 , 被告人司左英电话联系骆某某(另案处理)以2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 。 当晚 , 司左英之夫被告人周启松驾驶贵EQ1879号轿车送司左英从贵州省兴义市到贵州省盘州市新民乡向骆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91.16克 , 当二人返回兴义市区时被民警查获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司左英、周启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 , 购买、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共同犯罪中 , 司左英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周启松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对司左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周启松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案件启示】毒品是魔鬼 , 它不仅严重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 还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 。 由于毒品犯罪有惊人的暴利 , 不少人挺而走险 , 有的夫妻、兄弟姊妹、父子相互勾连 , 共同作案 。 但是 , 毒品犯罪不可能实现发家致富的美梦 , 它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家庭破裂 , 妻离子散 , 甚至家破人亡 。 愿天下夫妻、所有家庭引以为戒 , 幸福、安康!
案例三:马一得勒、马么麦德二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 , 被告人马一得勒与被告人马么麦德受人雇佣前往云南省大理市运输毒品海洛因回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 他人承诺给马一得勒每克40元报酬、给马么麦德10万元报酬 。 后马一得勒、马么麦德到重庆市 , 用他人提供的17.3万元分别用自己名义买了一辆长安牌轿车、一辆大众牌轿车 , 用于运输毒品 。 同年12月26日 , 马一得勒按照他人指示安排马么麦德先前往云南省 , 随后驾车前往大理市与马么麦德汇合 。 12月30日 , 二人在大理市将接运的海洛因装载到大众牌轿车上运往东乡族自治县 , 行至兰海高速公路贵州省桐梓县松坎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 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3661.51克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马一得勒、马么麦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 , 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共同犯罪中 , 马一得勒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马么麦德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据此 , 依法对马一得勒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马么麦德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
【案件启示】根据《刑法》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 , 重点打击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 , 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 , 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 , 坚决依法判处 。 本案中 , 被告人马一得勒为牟取非法利益 , 受雇运输毒品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罪行极其严重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已对马一得勒执行死刑 。
案例四:肖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9月 , 被告人肖骏安排王某某(在逃)在云南省景洪市租赁一间门面以销售麻将机为掩饰用于藏匿毒品 , 将购得的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存放于该门面的阁楼上 。 为贩卖该批毒品 , 肖骏到缅甸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熊海军帮助运输 , 许诺事成后支付熊海军酬金100万元 。 熊海军又伙同被告人陈斌参与运输毒品 , 二人共谋将毒品藏匿于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运输 。 同年10月25日 , 肖骏在景洪市一停车场用4万元租下一间库房 , 又以14.6万元购得一红一黄两台翻斗车 , 并安排陈斌、熊海军在库房内进行改装 , 将毒品拆封后装入黄色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 , 然后 , 肖骏通过物流公司联系拖车 , 以2万元运费将两台翻斗车运输至湖北省汉川市 。 同年11月1日 , 拖车途经沪混高速公路胜境关毒品检查站时 , 公安民警从拖车运载的黄色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1831.7克 。 11月1日 , 公安民警在汉川市北河收费站抓获前来接车的肖骏 , 并先后在湖南省祁东县将熊海军、陈斌抓获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肖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 , 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熊海军、陈斌受雇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肖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 , 社会危害严重 , 且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 , 罪行极其严重;熊海军、陈斌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 , 陈斌的作用次于熊海军 , 据此 , 依法对肖骏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熊海军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斌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件启示】当前 , 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性越来越高 , 犯罪组织化越来越强 , 毒品数量越来越大 。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 , 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 , 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 , 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 , 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 本案中 , 被告人肖骏等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 , 妄图逃避打击 ,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逃不过公安的鹰眼 。 肖骏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最为重要、作用最为突出 , 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已对肖骏执行死刑 。
案例五:季永红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5日 , 被告人季永红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其住处以8.2万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72.8克给秦嘉其、丁守强(二人已判刑) 。 同月7日 , 秦嘉其、丁守强驾车返回贵州途经湖南省邵永高速邵阳至塘渡口路段时被抓获(根据二人交待公安机关已对季永红采取了措施 , 因其否认、当时证据不足而释放) 。 2016年1月30日 , 季永红驾驶贵CEA199轿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与他人购得毒品后返回贵州省湄潭县冯家院子其租住房时被民警抓获 , 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包共9896.36克 。 后从其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6.11克、基苯丙胺片剂61.07克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季永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 季永红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 , 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 应依法严惩 。 据此 , 依法对季永红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件启示】毒品能使人成瘾 , 它不仅能让吸食者成瘾 , 而且更能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者成瘾 , 它就像魔鬼一样使沾毒者着魔 。 本案中 , 秦嘉其、丁守强在2014年被抓获后 , 交待上线贩毒人是被告人季永红 , 公安机关对季永红采取了措施 , 因季永红矢口否认 , 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其贩毒而予以释放 。 但是 , 沾染上毒品的季永红已欲罢不能 , 铤而走险 , 继续贩卖更大宗的毒品 , 最终自己被毒品吞噬 , 走向灭亡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已对季永红执行死刑 。
案例六:吴万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17日 , 被告人吴万平与被告人赖辉江、陈启友共谋去云南省盈江县购买毒品回六盘水市贩卖 。 吴万平安排被告人何贵花先行前往云南腾冲联系被告人顾忠献 。 5月19日何贵花到达腾冲县与顾忠献、被告人黄恒英夫妇前往云南盈江联系毒品 , 何贵花验货后电话告知吴万平并让吴帮忙把自己已准备的毒资带到盈江县 。 5月20日 , 吴万平、赖辉江、陈启友等分别驾驶两辆汽车从六盘水市出发 , 次日凌晨到达盈江县 。 随后 , 吴万平由何贵花带至顾忠献、黄恒英入住的鹏辉宾馆101房间 , 将几人汇总的毒资共1046500元交给顾忠献 。 顾忠献让吴万平等人至盈江县允燕山(即老缅塔山)上等候 , 并联系被告人姜加清来取钱进行交易 , 姜加清又联系被告人邵秋林 , 邵秋林从被告人梁老寨处购得毒品海洛因26块共计8900克 , 其中吴万平购买9块 , 赖辉江、陈启友各购买5块 , 何贵花购买4块 , 吴万平还帮顾忠献带回六盘水市3块 。 5月22日 , 赖辉江、陈启友携带毒品驾车途经盘州市胜境关检查站时被查获 。 8月9日 , 邵秋林电话联系梁老寨购买毒品 , 梁老寨帮其女婿被告人早大忠在盈江县腾陇公路边将毒品海洛因6块共2098.4克贩卖给邵秋林时被当场抓获 。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吴万平、赖辉江、陈启友、何贵花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 被告人顾忠献、姜加清、邵秋林、早大忠、梁老寨、黄恒英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据此 , 依法对吴万平犯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忠献、梁老寨、姜加清、赖辉江、陈启友分别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何贵花、邵秋林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早大忠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对黄恒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案件启示】被告人吴万平组织多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 , 数量巨大 ,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 , 系作用最大的主犯 , 且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主观恶性深 。 在本案中 , 买方主动联系卖方购买毒品 , 并驾驶车辆到卖方处交易毒品 ,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 , 下家积极筹资 , 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 , 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 , 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 故判处吴万平死刑 , 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已对吴万平执行死刑 。
案例七:田兴亮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兴亮与被告人米显军、罗义、王文刚共谋到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贵州贩卖 。 2015年7月11日 , 四人从贵州省纳雍县出发前往云南省 。 田兴亮与缅甸毒贩范某某(另案)联系后 , 与罗义、米显军分别联系被告人黄梅(田兴亮之妻)、陈敏梅(罗义之妻)、洪敏(米显军之妻)及徐琳(已判刑)等人 , 由黄梅、陈敏梅及洪敏、徐琳等通过银行转账渠道向范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资金共计人民币36.05万元 , 同时 , 田兴亮还从王文刚处当面收取购毒款人民币1.5万元 。 同月15日、16日 , 田兴亮与罗义、米显军、王文刚在卖方人员的带领下由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先后偷越国境到缅甸范某某家进行交易 。 同月17日 , 田兴亮等四人携带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偷越国境返回镇康县南伞镇 。 为逃避查缉 , 田兴亮、罗义带领米显军、王文刚穿行山路赶往贵州省 。 同月20日 , 田兴亮等四人出山搭乘面包车行驶至云南省永德县明朗乡境内的明孟公路岩子脚路段时被抓获 , 公安人员当场在四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4861克 。
【裁判结果】本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田兴亮、米显军、罗义、王文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从境外携带毒品回国 , 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 被告人黄梅、陈敏梅等明知田兴亮等人外出的目的是购买毒品而积极为田兴亮、罗义汇转购毒款 , 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 田兴亮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 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 田兴亮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 , 系罪行最严重的主犯 , 又系累犯、毒品再犯 , 主观恶性深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据此 , 依法对田兴亮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米显军、罗义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文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黄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陈敏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案件启示】被告人田兴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 田兴亮在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 , 对毒品的危害有深刻教训 , 对法律更应敬畏 , 但又犯本案 , 系累犯、毒品再犯 , 足见其主观恶性深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田兴亮系主犯 , 且地位作用明显高于米显军、罗义、王文刚 , 是罪行最严重的主犯 , 依法应当对全案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 毒品犯罪不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 更害人、害己 , 贻害家庭 。 田兴亮出狱后不思悔改 , 为牟取非法利益再次铤而走险 , 不仅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大量毒品 , 还安排其妻向毒品上线转汇购毒款 , 其妻子也因本案获刑 , 最终家破人亡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已对田兴亮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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