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购买的婚房分手后该咋办?
楚天都市报讯(采访人员孙婷婷通讯员向昱璇魏慕华)一对恋人购买了婚房后分手 , 为了房子的分割问题 , 小伙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
王先生和陈女士2013年相恋 , 2015年3月购买了洪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作婚房 , 总价为55万余元 。 陈女士工作单位有优惠减免1万元 , 王先生母亲支付了首付款16万余元 。 王先生负责偿还38万元贷款 , 陈女士也有还款 。
2016年10月 , 两人搬到婚房居住 , 双方还在亲友前举办了婚礼 , 但未领结婚证 。 不料2017年9月 , 两人感情生变后分手 , 对于房子如何分割 ,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2018年9月 , 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 王先生认为 , 婚房是结婚的必需品 , 双方共同购买婚房 , 实际上是他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 。 如今双方已分手 , 也就不存在赠与了 , 他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 。
陈女士则辩称 , 婚房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属于共同所有 , 扣除首付款和剩余贷款后应平均分割 。 而且两人同居时 , 自己为小家庭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 为王先生付出了很多感情 , 也曾造成过身体上的伤害 , 这些都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
法庭调查 , 发现该房屋现有价值为143万元 , 还剩35万余元贷款未还清 。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两人并未登记结婚 , 双方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为王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 。 因此 , 王先生“婚房是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主张并不合理 。
法院同时认为 , 两人2015年3月购买婚房 , 2016年12月才以夫妻名义同居 , 房子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 所以不能按照同居关系财产进行分割 , 陈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也不合理 。
最终 , 法院认定婚房为两人共同购买 , 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 除去银行贷款 , 王先生、陈女士为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为17万余元(包含优惠的1万元) 。 如今婚房价值为143万余元 , 经核算 , 确定陈女士占有婚房现价值的份额8万元 。 考虑贷款等因素 , 法院判婚房归王先生所有 , 王先生自行负担剩余的银行贷款 , 并赔偿陈女士15万元 。 双方没有上诉 , 目前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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