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征税,如何克服监管难?

  6月25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公告》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 , 须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 不过 , 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 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

  近年来 , 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 , 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 。 “网络红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 除此之外 , 由于操作便利 , 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 , 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 , 也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 。

  事实上 , 早在2015年7月 , 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 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 , 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

  网络红包征税之所以引起关注 , 是因为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很多 , 很多人都怕自己“中招” 。 但只要厘清边界 , 就不会出现纷争 。 网络红包征税 , 难在监管 。 网络红包到底是企业还是个人发放的 , 其实很难明确 。 如果企业以员工个人名义来发放红包 , 相关部门是很难监管的 。 这也是网络红包征税需要尽快跟进和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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