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违规使用远光灯 第三次起每次罚千元

  羊城晚报讯 采访人员李天军报道:25日 , 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 。 会上 , 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说明 , 包括强化了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处罚 , 第三次起处1000元罚款 。

  为遏制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 , 《修正案草案》对违规使用远光灯 , 加大处罚力度 , 并借鉴发达国家交通安全立法经验 , 设定了累计加罚制度 。 比如 , 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 , 罚款拟从每次300元提至每次500元;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 , 从第三次起拟从每次处罚500元提至每次处罚1000元 。

  此外 ,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500元罚款: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 , 或者红灯右转和绿灯左转车辆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 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

  《修正案草案》还建议交警部门抓紧完善相关监控管理措施 , 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设施 , 加大执法力度 , 保障行人安全 ,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 , 保障“行人优先”“直行优先”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 。

  同时 ,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 。 如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管理责任 , 企业应当组织对违规员工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 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 。 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