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等改为“偶然所得” 细化“网络红包”如何征税
羊城晚报讯 采访人员严丽梅报道:6月25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对2018年个税法修改后取消的“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项目的“归属”问题予以明确 , 房屋赠与等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 ,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 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
据了解 , 2018年个税法修改后 , 原个税法中规定的十一项个人所得中的最后一项——“其他所得”被取消 。 原纳入“其他所得”的个人收入的“归属”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 为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 , 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个人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 适用税率为20% , 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详见图表) 。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 调整后 , 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 , 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 , 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 , 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实际税负仍为7.5% 。
值得注意的是 ,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 《公告》原六项“其他所得”政策废止 , 取消征税 。
同时 , 《公告》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 。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税率20%
税负不变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偶然所得”征税 , 但有三种情形的房屋赠与收入免征个税 , 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征税 ,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
原六项“其他所得”征税政策废止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
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网络红包”如何征税?
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 , 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 按照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 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 , 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特别说明:《公告》所指“网络红包” ,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 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 亲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 免征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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