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超日常负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 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 ,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

  草案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草案同时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据悉 ,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 2018年1月 , 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 , 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 , 能够较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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