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命毒师”案重审:涉案副教授无期被改判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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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武汉“绝命毒师”案 , 历经重审后4名被告人获得改判 。 2019年6月25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处了解到 , 华中科技大学原副教授张正波已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2014年11月25日 , 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门公司)的包裹 , 内有白色晶体“3 , 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 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这个精神药品在该公司被编为“4号”产品 。

随后被捕的凯门公司股东张正波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 。 在最初的媒体报道中 , 张正波因高校教职工身份 , 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

武汉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书认定 , 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被告人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

一审判决书提到 , 2013年 , 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2014年后 , 杨朝辉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 , 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

2016年12月5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 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 , 4人刑期最高为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 。 4人均提起上诉 。

2018年5月2日 , 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同年11月27日 , 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 。 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旧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

“绝命毒师”案重审:涉案副教授无期被改判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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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审庭审现场 。 封面新闻 资料图

张正波及其辩护人朱明勇、刘长称 , 张正波在凯门公司里属于最小的股东 , 且仅提供技术咨询 , 不负责公司的生产运营 。 凯门公司并不是专做违禁品来发展公司 , 且公司获得了两项国家发明专利 。 在得知“4号”产品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目录后 , 张正波积极采取行动阻止凯门公司及杨朝辉等人继续销售“4号”产品 。 多次劝说无效后利用私人关系请在仓库工作的表弟将库存列管产品背着杨销毁 , 以制止杨朝辉所控制的公司的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 , 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 。 ”张正波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 , 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 , 是否为毒品 , 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 辩护人认为 , “4号”能用来制毒 , 也能用来做药 , 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 , 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 , 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

此外 , 辩护律师还多次质疑该案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涉案药品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等 。

公诉人则认为 , 刑法357条等都对毒品有明确定义 , 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如果没被用于治疗就应是毒品 。

2019年6月20日 , 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 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 , 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法院指出 , 被告人杨朝辉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张正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且当庭认罪、悔罪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冯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 构成重大立功 , 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 ,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 鲍俊喜具有坦白情节 , 可以从轻处罚 。

综上理由 , 武汉中院对4名被告人进行从轻改判 。 认定被告人杨朝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被告人张正波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被告人鲍俊喜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被告人冯静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辩护律师表示 , 张正波对判决不服 , 认为量刑过重 , 将会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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