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最高或被罚50万元

  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 , 不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 最高可能收到的罚单将会是50万元 。 6月25日 , 生态环境部部部长李干杰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做了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拟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

  李干杰在说明中提到 , 要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 一是要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 , 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 。 此外 , 要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 , 规定出现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被非法转移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形时 , 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固体废物及设备、场所等予以查封、扣押 。 第三 , 要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不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最高或将被处罚款五十万

  李干杰在说明中还提到 , 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 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 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 此外 , 要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 对于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 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 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 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 此外 , 要建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 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

  说明中还强调 ,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 , 根据本地实际 , 指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

  草案规定 , 如果单位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不按照有关规定 , 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如果个人存在以上行为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如果单位存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备案 , 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或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单位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塑料袋使用回收情况

  或将受到最高十万元罚款

  据介绍 , 草案对于堆放危险废物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 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 比如草案规定 , 如果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造成严重后果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四种行为之一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草案还规定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 , 草案还提出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外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商务、邮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草案也对其责任进行了严格要求 。 草案规定 ,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处二十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赵倩 北京报道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