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吞下毒品后人体藏毒进京,一审被判15年
朱某某受他人指使 , 在境外吞下毒品 , 以“人体藏毒”方式从云南昆明运输毒品进京 , 被民警在宾馆中抓获 。 今天上午 , 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 ,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
今年2月12日 , 朱某某从昆明搭乘TV6031号航班抵达天津 , 又转乘C2588次列车至北京 , 此时的他 , 体内藏有大量毒品 。 2月13日19时许 , 北京警方在房山区某酒店8829号房间内将他抓获 , 此时他已经排出了大多数毒品颗粒 , 公安机关当场起获了87粒黄色颗粒状物品 , 次日 , 他又排出了4粒黄色颗粒状物品 。 经鉴定 , 总共 91粒黄色颗粒状物品均为海洛因 , 含量为41.6%;共计517.04克 。
庭审中 , 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 , 如被告人属于胁从犯、家人被勒索钱财、朋友受到捆绑恐吓等等 。 法院审理查明 , 朱某某是独立完成了运输毒品的全过程 , 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他在运输毒品时 , “并不明知”家人被勒索、朋友受恐吓等情况 。 在案证据中 , 能够证明他在境外时 , 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 并没有充分证据 , 证明他是受到胁迫而被迫运输毒品 。 因此 , 朱某某在案件中并非“胁从犯” 。 经查 , 朱某某接受他人指使后独自运输毒品达五百余克 , 毒品数量大 , 虽具有认罪认罚、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情节 , 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
鉴于朱某某被抓获后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而且他运输毒品是受他人指使 , 法院审理后 , 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 最终 , 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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