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堆证明取不出父亲生前公积金,她无奈起诉外公..……( 七 )

林娜说 ,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 , 樊女士外公并非法律规定的属于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

其次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 , 樊女士起诉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 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前原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此 , 该案并不属于未央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本案中 , 樊女士和其外公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 应当认定其外公放弃继承的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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