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高空坠物判例:无主坠物 全楼“连坐”补偿
广东深圳五岁男童被20层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中身亡事件发生一周后 , 6月19日下午 , 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 , 一名放学回家的女童在家门口被砸伤头部 。
警方通报称 , 是一名8岁男孩高空抛物所致 。 男孩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但按法律规定 , 其家属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并要对男孩严加管教 。 ?
高空坠物被不少网友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近年来 ,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 。 澎湃新闻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 得到1400余个结果 , 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 , 严重的致人死亡 。
高空坠物久治不愈 , 拷问着城市管理 , 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挑战 。
在公开的判例中 , 涉及未成年人肇事的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另外 , 案例中不乏因为高空抛物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判处刑罚者 。
无主坠物 , 全楼“连坐”补偿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 , 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 , 不幸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 。 肖某受伤后 , 被送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 , 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 并于当日转至重庆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 。 住院期间 , 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5343.06元 。
之后 , 重庆渝北法院受理了该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该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 , 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 , 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 渝北法院依法判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肖某被建筑物中坠落的酒瓶砸中受伤 , 庭审中无法证实酒瓶究竟从哪一房间内坠出 , 故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
因此 , 渝北法院判决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 , 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
其实 , 类似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例在全国已经发生很多次 , 事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 , 法院只能判决“全楼连坐” , 这样的案例不少 。
按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 确实会让一些无辜之人“背锅” , 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构想能比现行法律更适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 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 。 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 , 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 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 。 立法目的上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 , 而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 , 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
未成年人抛物伤人 , 监护人担责
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 , 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河南平顶山的一起判例显示 , 2015年3月1日 , 王某在平顶山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楼下经过时被高空抛掷物砸中头部 , 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 。 随后被诊断为颅脑外伤 , 左侧额顶部脑挫裂伤 , 蛛网膜下腔出血 , 左侧额顶部凹陷性骨折 。 经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事发当时 , 4个未成年人在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七楼楼顶玩耍 , 往楼下抛弃啤酒瓶、石头、纸杯、垃圾等杂物 。 其中杨某等3人都往楼下抛掷了硬质物品 , 但无法确认是谁抛掷的硬质物品将王某砸伤 。 王某将3名未成年人及王庄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求赔偿 。
法院认为 , 可能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另外 , 王庄村委会系该楼房的开发建设者和管理者 , 未对该楼进行有效管理 , 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院核实了王某的各项损失包括 ,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 判决3个未成年人各承担20% , 款项由3人监护人承担 。 王庄村委会对王某乙的损失承担40%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 , 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 。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 , 导致后果严重 , 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按照其年龄不同 , 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 。 ”
有肇事者被认定过失犯罪追责
除了民事侵权 , 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 , 2016年4月5日12时许 , 刘某及雇员向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一房间厨房内为住户安装窗户 , 施工过程中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 , 砸中行人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
武昌区法院认为 , 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 , 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 , 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 , 2016年3月16日 , 陈某在宁波大学一房间帮人清运杂物 , 其间 , 为贪图方便 , 陈某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 , 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 导致伍某受伤 。 陈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 。 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 , 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 后经司法鉴定 , 伍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 , 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
法院审理认为 , 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 却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造成一人重伤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陈某系自动投案 , 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具有自首情节 , 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 , 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三个月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 , “高空坠物”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 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 , 危害公共安全 , 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 其次 , 要考虑到肇事者的主观方面 。 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 那么 , 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 例如 , 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 , 随意抛掷酒瓶 , 就可能涉嫌犯罪 。
“因此 , 判断高空坠物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 一是看危害后果是否严重 , 二是看肇事者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钟兰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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