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可办哪些婚姻状况公证(领事服务)

中国领事可办哪些婚姻状况公证(领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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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泰国大使吕健(中)为一对新人颁发结婚证书 。 人民网

两年前 , 中国公民阿旭(男)和中国公民阿琳(女)先后被派遣到印度一家中资公司工作 。 阿旭任项目经理 , 阿琳任行政主管 。 他们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在生活上彼此关心 , 慢慢地从同事变成恋人 。 近日 , 他们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为此 , 阿旭来电询问:第一 , 可否就近向中国驻印度使馆申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第二 , 如可以 , 是否能同时申办结婚公证以便提供公司总部备案?

在此 , 本文着重介绍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工作的官员即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申请 , 为其出具哪些婚姻状况公证或领事证明 。

中国领事依法可为本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有法可依 。 《中国和印度领事条约》相关条款规定:领事官员在领区内有权“根据派遣国法律为双方均为派遣国国民者办理结婚手续和离婚注册 , 但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为限” 。 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

据此 , 如果印度明确承认领事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 中国驻印度使馆主管领事工作的官员可应本国公民阿旭和阿琳申请 , 依照中国婚姻法规为其办理领事结婚登记手续 。

(二)中国公民申办领事结婚登记须递交的材料及履行的手续 。 根据中国领事实践 , 在满足“驻在国(亦称接受国或居住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及“双方自愿共同到使馆或领馆提出申请”等3项条件的前提下 , 中国公民阿旭和阿琳为申办领事结婚登记须向中国领事递交材料并履行如下手续:

1. 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护照和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双方当事人的3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 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再婚 , 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丧偶 , 应提交相关证明;

4. 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 双方当事人宣读各自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 经中国领事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 , 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按指印 , 并当场领取结婚证书 。

中国领事可出具婚姻状况公证或领事证明的种类(一)为在国内或国外使用的“领事婚姻关系”出具相应种类的公证 。 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相关实践 , 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 , 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申请 , 依照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出具“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 , 包括结婚公证或离婚公证 。

因此 , 如当事人提出上述某项公证申请 , 中国领事可依不同情形为其出具相应种类的公证如下:

1.“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在国内使用之情形 。 如中国公民确定其相关公证欲在国内使用 , 原颁发结婚或离婚证书的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 , 可使用中文为其出具结婚或离婚公证 , 或者为该证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2.“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在驻在国或第三国使用之情形 。 如中国公民确定其相关公证欲在驻在国或第三国使用 , 且驻在国或第三国接受的情况下 , 原颁发结婚或离婚证书的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 , 可使用外文为其出具结婚或离婚公证 , 或者为该证书办理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

(二)办理在国内使用的“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依照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实践 , 如定居或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欲在国内申办结婚登记 , 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由此 , 如果阿旭和阿琳改变主意 , 想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 , 中国领事可应他们申请 , 为其出具“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三)办理在国外使用的“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证明 。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相关实践 , 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 , 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申请 , 依照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出具在当地使用的相关公证或领事证明 。 因此 , 如定居或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欲在当地申办结婚手续 , 应驻在国有关部门要求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 , 可向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有时 , 根据驻在国法律规章的要求 , 亦可能须由中国领事出具“结婚无妨碍或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 。

中国公民申请办理上述公证或领事证明须向中国领事递交材料并履行如下手续:

1. 当事人有效护照和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按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及公证申请表或“无配偶证明”申请表;

3. 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综上所述 , 中国驻印度使馆在为本国公民阿旭和阿琳办理领事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同时 , 可应他们的申请为其出具结婚公证或为该证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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