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利用“极限词”,5个月成功敲诈上百商家
近日 , 国内首例“极限词”非法获利案在福建宣判 。 90后男子利用广告法限定的“极限词” , 变身“职业投诉人” , 对网店卖家进行敲诈勒索 , 恶意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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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
90后小伙陈某就动起了这样的“歪心思” 。 2018年3月起 , 陈某利用网上搜索来的所谓“极限词库” , 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不断“物色”合适的商家 。
一旦匹配到商家页面上的“纯天然”“最”等商品描述 , 就购买其商品 , 付款后立即申请退款 , 并以商品含极限关键词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商家 。
除此之外 , 陈某还伪造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材料 , 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暗示商家“价格可谈” 。
不少商家既怕投诉影响商品的销售及店铺的信誉率 , 又怕被投诉到监管部门会引来“巨额罚款” , 最终讨价还价 , 被迫向陈某转账10元至1000元不等的钱款 。
正是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 , 陈某以上述手段成功敲诈淘宝商家上百家 , 五个月获取金额达人民币36588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要挟他人 , 强行索取钱财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 并处罚金1.5万元 。
办案法官表示 ,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 , 旨在杜绝虚假宣传 , 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对违反广告法 ,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用词汇的商家进行投诉、举报本无可厚非 , 可是拿举报、投诉相要挟 , 迫使卖家“花钱消灾”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6年 , 杭州市某基层工商所共处理了1800多件广告投诉举报案件 , 其中针对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案件占到了一半以上 。 2017年上半年 , 江苏海门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了112件针对家纺用品的“12315”投诉举报 , 其中涉及绝对化广告用语的高达73件 , 占到了65.2% 。
而其中类似的“职业投诉人”似乎也并不少 。 去年8月 , 浙江嘉兴警方曾打掉了一个全国首例“极限词流氓”团伙 。 作案手法与陈某如出一辙 。 最后 , 经警方调查后发现 , 该团伙3人去年在网络上累计发起投诉9000余次 , 涉及商家近9000家 , 当时已经查明的涉案金额超过6万元 。
广告词用语需细化界定
2015年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广告法》 , 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号称“史上最严广告法” 。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商品广告宣传中禁止使用的“最”字头、“国”字头以及“唯一”、“首个”、“领先”等极限用语 , 并详细列出了66个极限用语范例 。 并且对其处罚颇为严厉 。 按照《广告法》规定 , 违反相关规定 , 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然而 ,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 却存在较大争议 。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一案比较典型 。
方林富炒货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 由方林富和妻子共同经营 , 主要卖炒栗子、山核桃、瓜子等炒货 。 2015年11月 , 杭州西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 , 对方林富炒货店一门店进行现场检查 , 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杭州最优”等字样 , 举报基本属实 。 随后被处罚20万元 。
该案因发生在2015年新版广告法刚实施后 , 而20万元的广告违法处罚额度对一家炒货店来说有点偏大 , 引发广泛关注 。
然而 , 20万元的罚款已是《广告法》第57条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 。 最终 , 西湖法院考虑到除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外 , 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西湖法院认为原告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最终法院判决 , 将罚款变更为10万元 。
浙江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接受钱江晚报采访时说 , 网络时代广告用语可能有所夸张 , 但应区分是主观描述还是客观定性 。 “比如‘最美’和‘最安全’ , 一个属于主观描述、一个属于客观定性 , 应当有所区分 , 不是所有情形都属于触犯了《广告法》并要受到处罚 。 ”
“商家是否违反广告法 , 应当由工商部门来认定 。 ”他建议 , 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广告词用语做进一步细化的分类和界定 。 好让商家心中有数 , 有具体的内容可参照依据 。
今年3月18日 , 上海推出全国首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 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 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属轻微违规行为 , 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大河报也曾刊发评论 , “莫让模糊的极限词成为碰瓷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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