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女子再婚后遇车祸身亡,四名亲属为了赔偿金闹上法庭!

女子钱兰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 四名近亲属为争夺死亡赔偿金等事故赔偿 , 闹上法庭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6月12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 ,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适用等额分配 , 判决其亲属储祥、储佳、被告许兵、许达分别获取死亡赔偿金163000元、19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 , 并对其他事故赔偿款一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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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 , 钱兰与崇明岛人许某生有两子许兵、许达 , 许兵、许达至今仍在崇明岛生活 。 不幸的是 , 前夫因病早逝 。

前夫死亡后 , 钱兰离开儿子再婚

1998年3月21日 , 钱兰与海安李堡人储祥登记再婚 , 并迁入李堡生活 。 1999年2月7日 , 钱兰与储祥婚生一女储佳 , 储佳现就读高中 。

其后 , 钱兰后夫储祥、女儿储佳、儿子许兵、许达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处共获得死亡赔偿金65万元 , 即丧葬费等其他部分费用 。

现夫、女儿及前夫的两名儿子 , 为赔偿金发生争执

料理完钱兰的丧事 , 一家人本该平静地处理经济账目 , 然而储祥、储佳与许兵、许达却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发生争执 。 许兵、许达要求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 , 而储祥、储佳却不同意 。 为此储祥、储佳一纸诉状将许兵、许达告上法庭 。

庭审时 , 储祥、储佳、许兵、许达共同确认钱兰生前正常生活在李堡 , 平时不怎么去许兵、许达处生活 , 与许兵、许达一般通过电话联系 , 钱兰丧葬的事宜由储祥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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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 , 不适用等额分配 , 应根据当事人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 , 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

原告储祥、储佳、被告许兵、许达均为死者钱兰的同一顺序近亲属 , 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 鉴于钱兰生前跟随储祥、储佳共同生活 , 其去世时储佳刚刚成年 , 若钱兰未去世 , 其收入亦会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与抚养储佳等 , 故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对储祥、储佳可适当予以多分 。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

一审判决后 , 在上诉期内 ,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

来源:现代快报

图片来源网络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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