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小区外墙脱落,将摊贩砸成十级伤残,物业被判赔9万余元

  6月13日上午 , 深圳一个5岁男孩被高空坠下一块玻璃窗砸倒在地 , 后因伤势过重去世 ,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

  据最新消息 , 目前深圳被高坠窗砸死男童家属已与当事业主、租户意见统一 , 签订了调解协议 。 同时 ,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 , 在这次事件中 , 物业方不担责 , 只是作为中间协调方 。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不方便透露 。

  男童家属表示 , 目前只是达成初步的意见统一 , 等事情真正圆满后会正式对外公布调解结果 。

  最近长沙一起高空坠物的事件

  也有了处理结果

  物业被判赔9万余元

  2018年3月 , 摊贩喻先生在长沙某小区11栋楼下公共道路上卖菜 , 不幸被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伤 。 受伤后 , 喻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 , 共花费医药费2778.62元 。 经鉴定 , 喻先生因意外致左足损伤 , 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 后续治疗费约3000元 , 误工期为120日 , 护理期为60日 , 营养期为90日 , 另花费鉴定费2200元 。

  经查 , 该小区由湖南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喻先生遂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

  物业公司辩称 , 喻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预见到外墙楼下具有安全隐患 , 且该区域严禁摆摊设点 。 喻先生长时间在该区域摆摊卖菜 , 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 且物业公司及时对外墙进行了维修维护 , 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 , 应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但物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 遂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喻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认为自己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近年来 , 高空坠物伤人的悲剧频频发生 。 法官提醒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 ,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平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 ,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 立即整改并进行记录与登记 , 以避免发生类似的坠物伤人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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