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李建国被判刑7年

  新华社南昌6月21日电(采访人员赖星)为他人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电视剧的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 收受财物770余万元……6月20日 , 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 1994年至2017年 , 李建国在担任江西电视台节目制片人、编辑部主任、副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江西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 , 并为这些人员在电视节目的立项、节目业务的承接、设备的租赁使用、电视剧的采购、款项的支付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 另查明 , 在江西省纪委对李建国纪律审查过程中 , 其主动交代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未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 , 系坦白 。 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具有立功表现 。 归案后 , 李建国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776.9308万元 。

  法院认为 , 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万元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鉴于李建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 归案后 , 李建国认罪、悔罪 , 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 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 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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