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证券金融犯罪严控缓刑适用
6月21日 ,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 , 《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 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 。
刘贵祥举例 , 在刑事审判方面 , 《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 ,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 , 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 , 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 , 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 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 《意见》还提出 , 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在发布会现场获悉 ,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 , 《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 , 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 , 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 , 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 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 , 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 , 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 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 , 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 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 , 对其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张 , 依法不予支持 。
《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 《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
另外 , 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 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 结合近年来最高法调研成果和各地法院成功经验 , 《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 , 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 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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