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32分钟后仍未到现场 交警大队中队长被免职

前两天 , 洛阳宜阳县香鹿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两天之后 , 宜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就被免职了 , 那么这起事故和中队长免职之间到底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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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上午 , 洛阳市公安局督察人员在宜阳县现场督察 , 途径香鹿山镇官庄村时 , 发现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地点距事故中队约5分钟车程) , 一辆油罐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 , 经现场了解 , 报警人于10时53分报警 , 截至11时25分仍无事故民警到场 , 时间长达32分钟 。

6月6号 , 宜阳县公安局给予当事中队长行政记过免职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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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管理混乱 , 接处警机制不健全 , 存在多起出警不到现场 , 仅电话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 , 该事故中队中队长管理不到位 , 且不参与中队带班 , 对于该情况已经严重的是一种不作为慢作为 , 甚至一种滥作为的情形 。 那么根据人民警察督导相关法律规定 , 完全可以对这个未及时出警的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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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关系 , 群众关切 , 不作为慢作为 , 无疑是漠视群众利益的直接表现 。 针对弋阳县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在督查中被发现的问题 , 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明确表态 , 交警大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 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交易中等活动 , 整改完善接触性制度及各项工作机制 , 要求全体民警引以为戒 , 举一反三 , 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 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

(视频来源: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 编辑: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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