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文:称呼失信者为“老赖”体现朴素正义观

摘要:“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约定俗成的称呼 。

检察日报刊文:称呼失信者为“老赖”体现朴素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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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岳某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 , 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 , 黄某将岳某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 6月18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 , 法院认为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6月18日新华网) 。

“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约定俗成的称呼 。 而称特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教科书式耍赖”显然也符合特殊事件的特殊背景 。 关键是 , 通过互联网媒介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裁判 , 无疑树立了这样一个导向 , 即人们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 , 以督促其改正错误 ,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

欠债还钱 , 天经地义 。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和失信 , 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 , 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 。 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 , 无疑会让失信人从其失信和耍赖中获利 , 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 , 加大社会运转成本 , 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

因此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 , 比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 。 实践中 , 一些法院还创新性地推出为老赖定制彩铃、在朋友圈曝光、悬赏执行、利用公共场所的大屏幕予以曝光等措施 。

这些措施中 , 有的对老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限制 , 有的对老赖的名誉进行了贬低 。 可以说 , 这样做既有合法性 , 又有合理性 , 也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对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 。 如前所述 ,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既失德又违法 。 那么 , 作为执法、司法机关 , 有义务对其进行制裁并给予否定性评价 , 而任何公民也均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谴责 。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 而违法失信人的权利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 这样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 。 否则 , 如果欠债不还的老赖可以逍遥自在 , 不受任何拘束 , 人们赖以正常工作生活、社会赖以运转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 社会也将陷入人人向恶 , 谁无赖谁得利的丛林法则 , 这显然不是人们所愿意看到的 。

总的来说 ,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乃至人身、财产权利就该受到一定限制甚至被剥夺 。 通过网络平台对其冠以“老赖”或“教科书式耍赖”称呼并未侵犯老赖权利 。 相反 , 还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 自行消除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 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 , 给监督者吃了定心丸 。 由此还能形成倒逼作用 , 让潜在的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声名狼藉”的围剿中 , 进而主动履行义务 , 减少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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