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被认定枪支零件 网店打包邮寄员一审获刑8年不服已上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 , 2018年4月 , 王某通过网上招聘 , 找到一个月薪2100元帮网店销售的气瓶、打气筒、恒压阀进行打包和邮寄的工作 。

2019年3月29日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处有期徒刑8年 。 王某的雇主等人也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 。

王某妻子的妹妹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 , 因不服判决 , 王某已提起上诉 。

气瓶被认定枪支零件 网店打包邮寄员一审获刑8年不服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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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

应聘网店:

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兰某经营一家网店 , 销售气瓶、打气筒、恒压阀、握把等 , 并以较低的价格和商家商量 , 替商家打包发货 。

林女士称 , 王某为了更好的照顾还在上学的儿子 , 他回到老家四川峨眉山市找工作 。 2018年4月 , 他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了兰某的网店招聘信息 , 了解到公司有营业执照 , 工作内容是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

“我们这边找一个保安的工作工资也只有一两千元 , 他这个活不是很累 , 工资2100元 , 虽然与一些大城市的工资待遇相比没有那么高 , 但能在家照看儿子 , 还有时间为儿子做晚饭 , 他当时还觉得工作不错 , 不知道这些气瓶和枪支能扯上关系 。 ”林女士说 。

工作了一个多月 , 2018年6月1日晚 , 王某没有回家做晚饭 , 也联系不上 。 后来 , 家人才知道王某、兰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平顶山警方抓了 。

王某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告诉红星新闻 , 2018年4月 ,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在核查涉枪案线索时 , 发现平顶山居民岳某有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重大嫌疑 。 在调查岳某的销售信息中发现岳某甲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 , 岳某甲被抓获后供诉称他在岳某处购买过配件外 , 还在兰某处购买过 。

检方指控:

王某销售相应数量枪支28支

一审判决书显示 ,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 兰某、王某、宋某、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

经检方指控 , 兰某自2018年以来 , 通过快递物流对外销售气枪零件 , 并于2018年4月起雇佣王某帮助他销售气枪零件 , 王某负责打快递单、打包快递、客服、组装气枪零件气门 。

经鉴定 , 在兰某处查获的气门、气瓶均可认定为气枪零件 。

宋某在兰某处购买气瓶和气门 , 通过网络平台以快递形式对外销售气枪零件 。 张某、李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网店 , 在兰某处购买气枪零件并对外销售 。

被鉴定为气枪零件的有:兰某销售的2276个气枪散件 , 共计相应数量的枪支为75支;王某共计销售863个气枪散件 , 共计相应数量的枪支为28支;宋某共计销售219个气枪散件 , 销售相应数量的枪支为7支;张某共计销售668个气枪散件 , 销售相应数量的枪支为22支 。

王某辩称:

无销售枪支的故意 , 没有参与销售行为

面对检方指控 , 兰某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 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

兰某认为自己从主观上没有明知而故意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从客观上讲 , 兰某的气瓶和减压阀有买卖的部分 , 也有放在库房中的部分 。 他出售的气瓶和减压阀有很多用途 , 没有改装成气枪的就不能认定兰某买卖枪支 。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 , 应判兰某无罪 。

王某辩称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有销售枪支的故意 , 从单独的气枪配件来看其还有合法用途;王某没有参与销售行为 , 不起关键作用 , 仅为帮助包装盒发货;王某参与时间较短 , 只发过一个月工资 , 量刑时应区别于获利较大的人;王某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 , 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

宋某辩称自己售卖的106个恒压阀不属于法律、法规定义的枪支零件 , 应予以扣除;鉴定书认定依据的法规已失效 , 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宋某主管恶性小 , 且认罪态度好 , 建议从轻处罚 。 张某则辩称自己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

法院:

判王某获刑8年

判决书显示 , 经鉴定 , 送检部分种类物品的103件均可认定为气枪零件;送检的部分种类物品有5件不能认定为气枪零件;送检的枪支一、枪支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 可认定为枪支;送检的枪支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 可认定为仿真枪;送检的疑似气枪零件共5件 , 均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送检的疑似气枪零件共2937件 , 均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 。 法院审理查明的被鉴定为气枪零件的数量 , 与检方指控的一致 。

法院认为 , 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 本案中 , 四名被告人实施了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 , 主观上明知这些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 , 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 , 故其销售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 系公安机关委托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 , 不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无资质的问题 。

经查 , 兰某、王某、宋某、张某在微信、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枪支散件 , 兰某应认定为主犯;张某伙同他人从兰某处购买枪支零件并进行销售 , 应认定为主犯;宋某在兰某处帮助销售气枪零件 , 应认定为从犯 , 后单独销售气枪零件应认定为主犯;王某帮助兰某销售气枪零件 , 但并未直接参与兰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 , 所获利仅是兰某为他发放的工资 , 应认定为从犯 , 依法应减轻处罚 。

2019年3月29日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兰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处有期徒刑13年 , 与之前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 , 决定执行尤其徒刑13年;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处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处有期徒刑8年 。

王某不服判决发起上诉 。 王某认为 , 他只是到兰某经营的网店上班 , 老板经营方面的事他一概不知 , 公司有营业执照 , 网上也有人卖这类产品 , 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定性 , 他确实不知道 , 他也是上当受害者 。 他的工作就是打单包装 , 并没有参与任何不法经营和销售工作 , 所以863个气枪零部件不能定为王某销售出去的 。 王某称 , 自己对这些产品认识不足才误入歧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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