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砸店违法,商家对小学生赊账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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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 有媒体报道称 , 6月12日 , 湖南武冈一名小学生家长将学校附近的一家小卖店砸了 。 据目击者称 , 砸店是因为一个三年级的小孩在小卖部赊账近百元吃零食 , 临近暑假小孩没钱还 , 在家里偷钱被家长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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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级的小学生在小卖部赊账吃零食 , 为了还钱而从家里偷钱 , 家长的气愤心情可想而知 。 但是 , 家长直接砸了小卖部 , 这种做法显然不妥 。 从法律角度说 , 家长砸小卖部 , 涉嫌违法犯罪 , 不仅要赔偿小卖部的经济损失 , 可能还要遭受牢狱之灾 。 因为轻则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要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不是罚款 , 就是拘留;重则 , 违反《刑法》 , 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从这个角度说 , 家长砸小卖部 , 实在太过冲动 , 对解决孩子赊账吃零食问题也于事无补 , 应当走法律渠道理智处理这件事 。

  但话说回来 , 小卖部为了赚钱 , 竟然对没有还账能力的小学生赊账 , 并纵容小学生长期赊账 , 让小学生沦为“负债一族” 。 这在客观上会误导小学生的消费观、金钱观 , 特别是逼得孩子为了还债而走上盗窃的歪路 , 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对孩子成长有害无利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从法律角度说 , 小卖部纵容小学生赊账吃零食 , 与赊账的小学生之间形成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 家长可以不认可 , 拒绝承担这样的债务 。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换言之 , 赊账吃零食这种实质性的透支消费行为 ,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 必须征得小学生父母等监护人的同意、追认 , 否则 , 属于无效买卖 。

  事实上学校门口小卖部对小学生赊账并非个例 , 不少地方媒体都曾报道过这类新闻 。 对商家这种缺德的赚钱行为 , 不能总是靠学生父母不理性的方式处理 , 关键是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要对无良商家向未成年人赊账行为说不 , 明确禁止商家对未成年人赊账、诱导孩子提前消费 。 对存在面向未成年人赊账行为的无良商家 , 要予以严惩 。 同时 , 家长、学校、老师要进行宣传教育 , 引导孩子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 为孩子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环境 。

  红星新闻评论员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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