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戒尺回归课堂,谁来把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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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 , 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 , 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 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 再次引发热议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多位教师和家长 , 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 , 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 , 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 , 并且细化相关规定 , 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 (6月16日《法制日报》)

如何管教好孩子 , 让他们在学校既学到知识 , 又遵章守纪 , 还要全面发展 , 的确是个复杂的课题 。 尤其是对一些所谓的“熊孩子”如何管教 , 更一直是令学校和老师头疼的问题 , 管得松了、轻了 , 无异于放任自流 , 管得严了、紧了 , 又怕引发逆反心理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 , 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 , 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让“戒尺”回归课堂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强调 , “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 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 的确是个大胆的举措 。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 , 其实国家早就已有制度规定 。 作为教育权威法规制度的《教师法》 , 就明确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 规定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 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 , 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 只是这些法规制度的条文 , 大多是是一些含糊其辞的概念表述 , 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明确的实施内容、清晰的权责界限 , 不便于行为主体者来掌握和操作 , 也不利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 。

事实上 , 就算是握有这些“尚方宝剑” , 很多学校也不敢公开宣传和提倡使用惩戒权 , 而大多数老师也不敢、不能、不想使用惩戒权 。 因为教师惩戒权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概念存在边缘性 , 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又是教育法规所明确禁止的 。 加上教师惩戒学生时 , 不太容易把握“尺度”、拿捏分寸 , 惩戒学生的过程不容易自证或取证 , 很容易引起学生及家长的误解和反弹 。 尤其是在这个碎片化传播的时代 , 一不小心还会因此惹火烧身 , 造成工作荣誉取消、工资待遇下降不说 , 还在社会上留下“差评”名声、有损自身形象 , 甚至会遭受惩戒对象的报复、难保人身安全 。 这也许就是教师惩戒权越来越弱化或淡化的重要原因 。

因此 , 要想实现“戒尺”回归课堂、还教师以惩戒权 , 就需要多方明确掌握“尺度”、把握“分寸” 。 首先是政府、人大等部门要制定和颁布明确的法规制度 , 对教育惩戒的程度、范围、方式、主体和权责等等进行明确规定 , 而且要细化、量化和公开化 , 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 也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 , 便于学校、老师精准把握、精准实施 , 而有关部门也能够精准指导、精准考核、精准监督 , 否则就难以达到目的和效果 。

就学校和教师一方而言 , 就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要义 , 熟悉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 , 严格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尺度”和“分寸” , 既要敢于行使惩戒权 , 大胆开展教育和管理 , 体现教师的作为与担当 , 又要善于行使惩戒权 , 不能任性妄为 , 不能把惩戒权嬗变为体罚权 , 要尊重学生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 , 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能够消化、能够进步 。

而学生和家长也要正确看待、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 , 认同和接纳惩戒的意义、惩戒的方式和惩戒的过程 , 自觉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 , 与教师的管理步调一致 , 不能单纯出于个人的目的和动机 , 动不动就接受不了惩戒、动不动就要举报投诉学校和老师惩戒 , 甚至沦为“学闹”和“校闹” , 扰乱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损害教师的安全和声誉 。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履行好管理、考核和监督职能 , 注重密切关注和工作跟踪 , 让惩戒教育在规范有序的轨道运行 , 既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实施、发挥正面教育作用 , 又要防止执行过程中的乱用和滥用、留下负面社会影响 , 确保让学生、家长、社会、学校和教师多方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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