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长涉刑讯逼供致人死 至自己去世仍未受审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河北两警察涉刑讯致死:至去世未受审 , 受害者家属索赔四百万
26年前河北故城县的一起刑讯逼供案中 , 41岁命案嫌疑人赵文林在审讯期间死亡 , 原衡水地区(现衡水市)公安处刑侦队副队长崔作光、原故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周立海在1994年被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后 , 却一直未受审判 , 此后 , 崔作光去世、周立海则在县公安局继续工作了19年后退休 。
随着赵文林家属持续要求追责 , 2017年 , 故城县检察院曾对尚在世的周立海再次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 , 然而周已重病无受审能力 , 于2019年4月死亡 , 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 至此 , 已距检察院首次起诉过去了25年 。
是何原因让崔、周二人在25年间里未被审判?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 , 崔、周二人曾对赵的死因提出异议 , 不认同此前鉴定所称赵文林系外力作用下休克死亡 , 认为赵可能自发心律衰竭猝死 , 后经相关专家复核后认为有此可能 , 故城县检察院以该案“实难处理”为由 , 于1995年年底将该案呈送上级检察院、政法委后 , 便再无下文 。
对此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别前往故城县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采访 , 工作人员均拒绝正面回答与该案有关的问题 。
赵文林死后 , 其涉嫌的奸杀案的侦查也随之停滞 。 衡水检察机关曾出具报告 , 认为赵文林案证据不足 , 不能认定赵为凶手 。
6月12日 , 赵文林长子赵书辉向故城县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 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生活费等共计400.366万元 , 并要求办案机关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 。
故城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 , 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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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赵文林(右上)全家福 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宋蒋萱 摄
命案嫌疑人审讯期间死亡 , 家属曾与办案机关签协议
该刑讯逼供案缘于一宗26年前的强奸、抢劫、杀人案 。
1993年2月6日 , 河北衡水故城县公安局接报案 , 称西半屯乡21岁女子于某某被强奸、抢劫、杀害 。 时任故城县公安局局长秘恩孚、副局长周立海带领干警及衡水地区公安处刑侦大队长崔作光等人展开侦破 。
侦查15天后 , 警方将故城县建国镇柴油三轮车司机、41岁的赵文林列为重大嫌疑人 , 并将赵文林监视居住于建国镇派出所 。
警方曾从赵文林家提取的纸币和其穿过的棉上衣上发现血迹 , 经鉴定和死者于某某的血型一致 。 同年2月23日 , 公安局领导及干警集体商议 , 决定对赵文林进行突审 。
案卷材料显示 , 突审从1993年2月23日晚11点开始 , 持续到早上4点多 , 赵文林在此期间死亡 。
赵家属在24日中午得知赵文林死亡的消息 。 赵文林的弟弟赵文彬回忆称 , 其于当天早晨照例前往建国派出所给赵文林送饭 , 被告知赵“对案子去了” , 其等到中午 , 仍未见到赵文林 。 后听一名在医院工作的亲戚说 , 赵已经死了 , 尸体放置在建国镇医院 。 家属随即赶往医院 , 在医院内看到体表伤痕累累的赵文林 。
25日 , 河北省、衡水地区两级检察、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和法医前往建国镇验尸 。 1993年3月17日 , 河北省检察院法医及河北省公安厅法医共同出具(1993)冀检技鉴法字第4号鉴定书 , 河北医学院病理学教授魏守礼、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麻永昌主任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检法医师王雪梅等共同会诊 。
鉴定书显示 , 赵头部高度肿胀 , 两小腿广泛性皮下出血 , 肌肉间出血、并有凝血块 , 分析赵文林生前以上部位受钝性外力作用;两侧腋部向颈部有走行的呈闭合性、对称性索沟 , 两上臂肘关节上均有对称性的索沟 , 符合手铐及绳索压迫所致 。 鉴定结论为赵文林患潜在性心脏病 , 在外力作用下导致休克死亡 。
赵文林的家属称 , 赵死后 , 县政法委及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家人协商 , 称可以救济部分费用 , 以弥补赵文林的妻子及三个未成年孩子 , 赵家人起初不同意 , 要求“法办”相关办案人员 , 但未果 。
赵文彬说 , 全家人都不相信是他做了案 , 但当时家人都是农民 , 没有文化 , 最终不得不接受了协议方案 , 在1993年分三次收到五万元救济费 , 并与检察院、公安局签下协议 , 写下保证书 , “关于赵文林死亡一事 , 公安机关和我们家一无冤、二无仇 , 为了执行公务 , 我们全家要求 , 不追究公安干警的刑事责任 , 及其他一切责任” , 赵文林的兄弟赵文祥、赵文彬等人签字并按下手印 。
此后 , 赵家人只得面对现实 , 继续生活 , 几年后陆续离开故城县 , 外出打工 。
而赵家人不知道的是 , 当地检察机关在1993年已经对这起刑讯逼供致死案立案侦查 , 并随后对两名警察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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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曾与办案机关签署协议 , 并签下保证书
捆绑、电击 , 两干警涉刑讯逼供被公诉
随着年龄逐渐增长 , 赵文林长子赵书辉意识到父亲死亡一案疑点重重 , 但初期如无头苍蝇一般 , “这案子就像一口焖锅 , 不知道怎么撬开” 。
通过咨询法律专家意见 , 赵书辉于2016年4月组织好书面材料 , 开始向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 随着案卷的浮现 , 扣在这起刑讯逼供致死案上二十余年的盖子 , 终得以揭开 。
原来 , 赵文林死后 , 省地县三级检察机关进行了详细侦查 , 提取了手铐、电话机、麻绳、木头等物证 , 并对十几名干警进行询问 , 产生三十余份笔录 , 相关侦查报告、起诉书等材料还原了赵文林死亡当夜的情形 。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 , 1993年2月23日晚 , 时任故城县公安局局长的秘恩孚在建国派出所组织干警研究了突审方案 , 周立海(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安排高金山(时任县公安局刑侦队长)为主审 , 参加干警有姜书峰(时任县公安局刑侦一队副队长)、张子牛(时任县公安局侦查员)、刘风国(时任县公安局侦查员) , 后期崔作光、鲍石山(时任县公安局刑侦队长)、袁方林(时任刑侦队指导员兼法医)、王建民(司机)、徐章坤(司机)也加入突审 。
这场审讯在2月23日晚11点左右开始 , 持续了约5小时 。 一份故城县检察院关于崔、周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显示 , 在这段时间内 , 干警对赵文林“上绳”三次 , 上“大背拷”一次、把木棍穿在大背铐中间抬 , 用手摇电话机多次电击 , 打耳光、用皮带抽臀部、用脚踩小腿肚子等 。
在第一次捆绑后 , 赵文林交代“人是我砸死的 , 用砖砸死的 , 用脚踹的土埋的” , 为让赵继续交代赃物下落 , 民警给赵戴上“大背铐” , 并将木棍穿在赵上臂空隙处抬 , 用电话机电他 。 直至2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 , 赵反应微弱 。 凌晨4时10分左右 , 局长秘恩孚说:“赶快送医院” , 24日凌晨近5时许 , 赵文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 他至死未交代出赃物下落 。
赵文林死后 , 秘恩孚、周立海和崔作光立即向时任故城县政法委书记、县检察院检察长汇报 , 称在突审期间由于急于破案刑讯 , 使用了手铐、绳、棍子等刑具 , 表示接受处理 。
1993年7月31日 ,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时任衡水地区公安处刑侦大队大队长崔作光、故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周立海两人涉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 , 并于当日对二人取保候审 。
立案决定书称 , 崔作光在突审中 , 为逼取口供 , 事先准备了手摇式电话机 , 又找来木棍 , 指使干警并亲手给赵文林上大背铐 , 用电话机电等 , 起了带头作用;周立海为防止意外 , 让干警准备强心针剂 , 并在突审中有用绳捆 , 用皮带抽臀部等体罚行为 。
1994年7月3日 ,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1994)故检刑诉第20号起诉书 , 称崔作光、周立海身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情况下 , 为了逼取口供 , 置国家法律而不顾 , 实施刑讯逼供 , 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 决定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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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该案因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
两警察被公诉后案件停滞23年 , 县检察院曾称“实难处理”
然而 , 在公诉后 , 该案陷入长达23年的停滞 。
崔、周二人在立案当年即被取保候审 。 崔于早年间故亡 , 周立海继续任故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直至2002年 , 任督导员至2012年 , 然后退休 , 二人始终未受审判 。
两名被告人何以在二十多年间未受到法律制裁?澎湃新闻于2019年6月13日分别前往故城县检察院、公安局、县委宣传部进行采访 , 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问题均未作正面回答 。
律师和家属在刑讯逼供一案的案卷中 , 发现背后的部分原因 。
在故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 , 1993年9月10日 , 故城县公安局曾出具一份《关于秘恩孚(县公安局局长)、周立海等人的立功表现》 , 其中称赵文林案死亡案件发生之后 , 秘恩孚、周立海等人自首 , 互证互供 , 为各级检察机关尽快查清案情创造有利条件 , 且参与赵文林案的干警积极开展、强化各种案件的侦破 , “请求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
实际上 , 根据案卷 , 除了崔、周二人之外 , 时任故城县公安局局长的秘恩孚并未被诉涉刑讯逼供 , 而是疑似被诉涉嫌玩忽职守 。 在一份故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讯笔录中 , 秘恩孚称于1993年8月3日因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 这份笔录抄自“秘恩孚玩忽职守罪卷口供” 。 秘恩孚也已于早年间去世 。
此外 , 1994年5月10日 , 崔、周二人对省检察院、公安有关法医作出的赵文林尸检结论提出异议 , 申请复核 。 二人认为 , 赵文林之死非外力直接造成 , 此前尸检报告没有排除发生心律衰竭而猝死的可能性 , “是他(赵文林)自己的畏罪心理 , 恐惧神态和其行为上的莽撞等外力作用 , 诱发他本身的潜在性的多种疾病器质性病变而死” 。
该复核申请先后获得衡水地委政法委、河北省委政法委批准 。
1994年8月1日 , 河北省高院法医室向最高法技术局法医处呈送报告 , 称由于河北高院法医室技术力量有限 , 请求最高法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复核鉴定 。 同年12月5日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病理科主任徐庆中教授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心血管病研究所阜外医院病理科研究室主任阮英茆研究员作出复核意见 , 确认赵文林有明显外伤 , 尤以双下肢的小腿部分为重 , 心脏原先有病变 ,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心脏能承担正常工作和生活” , 最终认为 , “赵文林是在心脏有病的基础上 , 外伤可能诱使心律失常造成急死” 。
故城县检察院认为两次尸检鉴定存在矛盾 , 为解决诉讼疑难问题 , 于1995年7月5日向县委呈送了《关于省、地、县检察院对崔作光、周立海刑讯逼供一按依照程序办理的意见》的报告 , 未获得指示 。
同年10月 , 故城县政法委又给地委政法委写了报告 , 要求省政法委对崔、周刑讯逼供一案作出答复 ,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 , 县院实难无法处理(注:原文表述) 。 特呈送分院受理并请分院移送地区政法委处理此案 。 ”上述内容均记载在一份《关于崔作光、周立海刑讯逼供一案长时间处理不了和呈送分院处理的报告》中 。
此后 , 该案陷入停滞 , 再无音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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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人近年来奔波追责保留的车票
周立海再次被公诉后死亡 , 赵家属申请四百余万国赔
赵书辉的不断追责 , 引起故城县检察院的重视 。
2017年8月24日 , 故城县检察院对尚在世的周立海提起公诉 , 起诉书称 , 周立海作为司法工作人员 , 使用肉刑逼取口供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请依法判处 。 起诉书中 , 崔作光、秘恩孚二人均显示为“另案处理” 。
至此 , 该案经过23年的沉寂之后 , 重回司法轨道 。
2017年被第二次公诉时 , 周立海已64岁 , 身患多种疾病 。 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周立海自2014年起先后被诊断出脑梗死、糖尿病、高血压、心律失常、血管性痴呆等疾病 , 智力下降 , 基本丧失了辨认能力和辩护能力 , 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
因该案疑难、复杂且社会影响重大 , 故城县法院曾于2017年12月延期审理三个月 , 后又因周立海无受审能力 , 于2018年5月13日、2019年3月25日两次中止审理 。
直至2019年4月17日 , 周立海死亡 。 5月13日 , 故城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 裁定周立海被诉犯刑讯逼供罪一案 , 终止审理 。 “终止审理裁定并不代表被告人无罪” , 主审法官告诉赵书辉 。
至此 , 延宕二十余年的刑讯逼供致死案以两名被告人的死亡划下句点 。
而26年前那起奸杀案 , 也早已随着嫌疑人赵文林的死亡陷入停滞 , 并在1994年由衡水地区检察院审查案卷后 , 作出了赵文林奸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赵为凶手的结论 。
一份由时任衡水检察分院副检察长向河北省委政法委出具的《于某某被害一案的简要回顾》中称 , 不能确定于某某的具体死亡时间 , 且没有确实证据证实于某某乘坐赵文林的出租柴油三轮车;虽在赵文林家搜出的带有“B”型血迹的纸币 , 但是来源不清 , 不能确定是于某某身带之物 , 且不能确定是于某某的血迹 , 此外 , 于某某阴道遗留物 , 不能确认是否赵文林所留 。
根据《国家赔偿法》 ,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6月12日上午 , 赵书辉前往故城县公安局 , 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 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3660万元 。 法制科王姓民警称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赵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宋光礼称 , 根据《国家赔偿法》 , 造成死亡的 ,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故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64.9220万元 。 其次 , 以案卷为证 , 检察机关认为赵文林强奸杀人案证据不足 , 不宜认定其为凶手 。
宋光礼称 , 赵文林的死亡给赵家人带来伤害 , 赵父于1995年含恨离世 , 奶奶整日以泪洗面 , 妈妈陷入疯癫 。 赵文林的三个孩子尚未成年 , 长子赵书辉16岁、长女赵金梅12岁、次女赵金凤10岁 , 在此后的成长过程中失去父爱 , 受尽村民冷眼和同学孤立 , 不得已在初中后辍学 , 远走他乡 , 以打工为生 。 而两名涉嫌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却在26年间逃脱法律制裁 , 甚至在公安机关工作至退休 , 其间家属不断追责 , 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 据此 , 家属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生活费15.444万元及26年间追责费用支出20万元 , 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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