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走男婴27年,为何不受追究?

话说有一天……

有网友看了一则新闻跑过来咨询小明 , 新闻中朱某的儿子刘某27年前被保姆何某拐走 , 27年后保姆自首声称要把孩子送回 , 结果朱某宽宏大度 , 不想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 何某也一直没有被追究 。

网友就不明白了 , 拐走婴儿27年 , 这不是犯罪吗?难道被害人一句不追究就可以不追究了吗?

小明认真看了这则新闻 , 刨去其他信息 , 大致而言案情应该是这样的:

案情回顾

何某因两子早夭 , 遂想偷一名婴儿自己抚养 , 遂化名到被害人朱某处当保姆照顾朱某一周岁的儿子 , 1992年6月10日 , 仅仅当保姆7天的何某将一岁的婴儿刘某抱走 , 逃回老家 。

在朱某找寻儿子期间 , 公安机关在一次打拐中找到另一名婴儿许某 , 经河南省高院鉴定 , 错误地鉴定出许某系朱某的儿子 , 朱某信以为真 , 遂将许某抚养长大 。

27年后 , 当年的保姆何某自首称自己当年拐走他人儿子 , 要将儿子刘某送回 。 朱某心碎之余念及何某系儿子刘某的养母 , 决定不予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

看到这里 , 小明第一反应是是否追究何某刑事责任 , 作为被害人的朱某说了不算 , 拐走婴儿 , 这是公诉的罪名 , 他的追诉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而不是被害人 。

但是按照新闻中的信息来看 , 即使朱某想要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 估计也是追究不了的 , 因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何某的行为 , 由于不是以出卖为目的 , 所以她的行为 , 不能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 只能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 所谓拐骗儿童罪 , 就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 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因此 , 何某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是10年 , 而案发至今已经有27年 , 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

但何某

想这么逍遥法外

也没那么容易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但书条款 , 如果何某符合该条 , 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仍然可以追诉其拐骗儿童的罪行 。

该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

从新闻上看 , 朱某当时肯定是报警了的 , 不然公安机关也不会找被拐的儿童给她做亲子鉴定 , 而这种拐走婴儿的行为公安机关一般都会立案侦查 , 何某带着还是婴儿的刘某逃回家乡 , 何某内心应当清楚被拐走儿子的朱某肯定会报警 , 其所作所为 , 其实就是一种逃避侦查的行为 。

所以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何某应当还是要被追诉的 。

但是为什么司法机关

都没有动静呢?

难道是司法机关故意选择性失明不去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吗?难道有黑幕?

并不是!因为仍然应当认定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是时候放大招了!

因为案发时间是1992年!

为什么时间这么重要呢?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 , 现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才实施的 , 而在之前 , 是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本案原则上是要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

而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的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

看到没有 , 现在是“立案侦查以后” , 而当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 然而何某在本案中 , 由始至终都没被采取过强制措施!所以 , 她还是受追诉时效的保护 , 也就是说 , 司法机关也无权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

但是 , 刑事责任虽然无法追究 , 不代表民事责任就不能追究 。

然而 , 对于朱某来说 , 伤害已经造成 , 无论如何 , 都买不回失去儿子的那27年 。

所以有些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 真的是永远都没办法治愈和修复 。

保姆偷走男婴27年,为何不受追究?

----保姆偷走男婴27年 , 为何不受追究?//----[ http://www.caodi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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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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