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单位如果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可以获得一笔赔偿金

上周 , 一名入职1年多的职场人李某碰到了一件让他十分头疼的问题 , 不久前部门领导找到他 , 表示由于隔壁部门的同事离职了 , 单位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 , 于是经过公司高层讨论一致后 , 决定将他调到隔壁部门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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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 , 李某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 毕竟两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完全不一样 , 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新媒体运营 , 然而单位准备将他调过去的那个部门从事的却是产品经理的工作 。

按理来说 , 单位这样的调动行为应该事先与李某进行沟通 , 而不是仅仅由高层领导讨论过后便开始施行 , 但是不服从公司的安排 , 意味着李某可能会因此而失去这份得之不易的工作 。

思考了一段时间后 , 李某打算暂时先服从公司的安排 , 如果后面实在不能适应办公环境 , 他在去与公司领导进行协商 , 毕竟公司没有与他进行协商便强行调岗的行为已经违法 , 大不了到时候他让公司出一笔补偿金 , 再去找工作就好 。

其实李某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 , 单位强行将李某调岗的行为确实已经违法 ,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 ,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然而李某却不清楚另外一条规定 ,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 。 案例

2012年1月份 , 朱某入职深圳某快递有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一职 , 入职当天虽然朱某与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内约定朱某每个月的工资为6000元 , 单位会替他参加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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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份 , 因朱某在健康检查中被发现身体状况出了问题 , 快递公司只好将朱某由货运司机岗位调至仓库当货物分发员 。

2013年7月 , 朱某以单位“调岗”为由与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虽然朱某表示自己曾对此反对快递公司的调岗行为 , 然而并没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 虽然快递公司变更合同并未采用书面形式 , 然而朱某实际上缺已经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 , 且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后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 , 所以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 总结

按理来说 ,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 , 双方就得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的义务 , 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 很多时候会因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发生变化 , 不得以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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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的内容 。 这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来 , 对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方面 , 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去做变动 , 如果真的需要变更的话 , 也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 。

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二项的规定也明确表示 , 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因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 其实是重新订立部分劳动合同的内容 , 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去变动 。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吗?

很多人会询问 , 竟然劳动合同变更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 那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万一劳动者到另外一个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 , 发现自己不适应 , 是否能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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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 , 即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 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所以我国法律对这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届时(四)》第11条明确规定 , 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 , 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口头变更超过1个月的 , 劳动者不能以单位未采用出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

所以开头李某的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 当李某调到另外一个工作岗位已经1个月后 , 在以单位任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不现实的 , 即便打官司 , 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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