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6个月!山东一乘客拉拽行驶中的公交司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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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2日 ,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作出当庭判决 ,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拉拽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 , 且有酒后驾驶犯罪前科 ,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据介绍 , 2019年1月1日 , 被告人王某某参加完亲友喜宴 , 酒后乘坐岱崮至蒙阴的客车 , 车内载客14人 , 期间 , 被告人无故阻拦司机关闭车门 , 被司机制止 。 17时许 , 客车以6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234省道张家口子村下坡路段时 , 被告人突然上前用左手揽住客车司机脖子并将右手伸向司机面部 , 严重影响其正常驾驶 。 期间 , 逆向车道对向驶过一辆重型半挂车 , 后因客车司机制止并紧急刹车停车 , 加之一乘客将被告人拉开 , 才避免危险扩大 。
2018年9月17日16时许 ,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发生剐蹭 , 后被告人驾车逃逸被抓获归案 。 经鉴定 , 当时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48.7毫克 , 系醉酒驾驶 ,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 , 危害公共安全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蒙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 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本次庭审的法官钟永昕说 , 被告人酒后影响公共安全 , 情节十分严重 , 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 , 而且认罪、认罚 。 “本着对这类犯罪从严从重打击、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 合议庭作出以上量刑 。 ”
此前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也发生过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 。 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 , 导致车辆脱离正常行驶道路 ,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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