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劫色未果竟逼受害人转账
武汉晚报讯(采访人员谭在龙 实习生万芷怡 通讯员朱凛睿 彭奔)12日 , 采访人员从武汉市江汉检察院获悉 , 一男子劫色未果 , 竟逼受害人转了300元去打游戏 , 机智女佯装顺从 , 终让“色狼”曾某受到法律惩处 。
2018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 , 闲来无事的曾某见附近一出租屋内灯光明亮 , 租住此地的女子莉莉正躺在床上玩手机 , 他陡生歹意 。
随后 , 他携带绳子及水果刀强行翻窗 , 进入莉莉屋内 , 先用衣服套住对方头部 , 不让其看清自己面貌 , 再持刀威胁对方不许出声 。 随即关灯后 , 掏出绳子欲捆绑莉莉 。 不料 , 莉莉却非常顺从并配合 , 曾某便放弃捆绑 , 将绳子和水果刀丢在一旁 , 欲行不轨 。
莉莉乘机藏好水果刀 , 并称自己有病 , 央求曾某放过自己 。 听到莉莉“有病” , 曾某放弃施暴 。
“劫色”未果 , 曾某便拿起莉莉的手机 , 要求她转账500元去充游戏币 。 可莉莉说自己银行卡上只有300元 。 为及早脱身 , 曾某让莉莉扫微信支付300元后扬长而去 。
见曾某一走 , 莉莉立即向男友求助并报警 。 当天 , 公安机关便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 。 经审查 , 32岁的曾某为湖北钟祥人 , 某摄影公司职员 。 2017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
法庭上 , 公诉人指控 , 曾某已着手实行强奸行为 ,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 依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 , 系强奸未遂 。 曾某再以胁迫方法 , 入户抢劫他人财物 ,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3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12日 , 办案检察官介绍 , 曾某具有携带凶器强奸、强奸未遂、入户抢劫、持械抢劫以及前科等量刑情节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曾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剥夺政治权利1年 , 并处罚金2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 剥夺政治权利1年 , 并处罚金2万元 , 责令退赔赃款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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