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快递员下跪道歉: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有问题

  到底是什么让快递员下了跪?

  寄送芒果 , 被指少了一只 , 快递员赔偿一箱芒果甚至给客户下跪道歉也不行?6月10日 , 山东圆通业务员聂女士被连续投诉 , 导致公司扣除其2000元工资 。 当地警方出面为其出具证明 , 认为该事属于恶意投诉 , 建议圆通公司将投诉人及其家人列入服务“黑名单”、退还被扣工资以及对聂女士予以表扬和奖励 。 投诉者对民警开证明的做法不服 , 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6月11日《南方都市报》、光明网) 。

  “此亦人子也 , 可善遇之” , 这是陶渊明在送给儿子一名佣人时 , 在信中嘱咐儿子的话 。 两天来 , 由民警签名的这份证明火了 , 诸如“史上最强证明”“霸气证明”“最强守护者”的评价风行于网络和朋友圈 。 从某种意义来说 , 这些赞美可看作是源远流长的人文精神的一种有力回响 。 当然 , 对于这份证明 , 投诉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 此事可能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 但是 , 仅仅因为一只芒果 , 至于让快递员赔了一箱乃至下跪都得不到谅解吗?造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深思 。

  首先值得探讨的是快递公司的管理制度 。 快递员不慎造成快件开裂 , 少了一个芒果 , 受到客户投诉 , 客户声称不再接受圆通快递服务 。 对于这样一个技术失误 , 快递员到底该承担多重的处罚呢?快递员先是买了一整箱芒果赔偿给客户 , 客户收下芒果后又以别的原因再次投诉 。 快递公司便扣除快递员2000元工资 , 并且据快递员说 , 如果自己再被投诉 , 将被公司开除 , 这才有了后面的上门下跪道歉 。 这里先不论公司的处罚规则是否过重 , 仅从将不再投诉当成员工不被开除的必要条件 , 这个规定本身就没给员工的人格尊严留下必要空间 。 更怪异的是 , 在收到派出所的证明后 , 快递公司又表示 , 该快递员所在网点已免除因投诉引起的处罚 , 并对快递员进行了慰问 。 那么 , 到底是公司规则有问题 , 还是规则的执行存在偏差?

  同时应当指出 , 这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问题 。 法律确立和保障着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 ,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 让“人是目的”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 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当代社会 , 我们往往很容易把每个相对人简化地看成他的社会角色与具体功用 , 淡漠了他人作为“人”的丰富性和平等性 , 从而也就很难做到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他人 。 例如这位投诉者 , 如果他能将快递员看作一个和自己一样有尊严有感情的“人” , 而不是仅仅看作一个快件搬运工 , 可能情况就会好很多 。

  当然 , 要实现上述目标 , 需要法律的良好引领 , 需要普法工作的长期默化 。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 , 多数学者主张的“人格权独立成编” , 尽管在立法技术上尚有可探讨之处 , 其价值取向则是值得赞许的 。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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