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一汽车租赁涉恶团伙10名嫌疑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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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攻坚”阶段 , 要对已经侦破的案件巡线深挖、逐一见底 , 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 这既包括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成长背后的“保护伞” , 也包括追查没有被追究的黑恶势力旧案 , 两方面都要“巡线深挖” , 两者都要“逐一见底” , 其终极目的就是要通过双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方式 , 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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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起10人恶势力团伙“旧案” , 使藏匿在“时光背后” , 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隐患”案件得以挖掘纠处 , 进一步体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的雷霆力度和霹雳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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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常某某等10人 , 在酒泉市肃州区长期从事汽车租赁过程中 , 逐步形成较为稳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 他们打着汽车租赁的旗号 , 行“私自定损加费”的“掠夺性”盘剥、攫取之实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
2010年 , 犯罪嫌疑人单某某注册成立酒泉某某汽车租赁公司 , 吸收常某某、赵某某做合伙人开展“业务” , 其租赁车辆为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挂靠 。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冯某某、俞某某、杨某某等人 , 以同样手法分别经营另三家汽车租赁公司 , 并雇佣其他犯罪嫌疑人为常业员工或打手维持“经营” 。 为了实现犯罪目的 , 他们共同推举犯罪嫌疑人单某某 , 以汽车租赁协会会长的身份 , 组织、指挥、号召他们“追查、追踪、看管、敲诈”逃避租赁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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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 , 自2012年起 , 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单某某的组织、指挥下 , 先后4次以不同参与程度和参与频次被组织起来 , 将被害人孟某某、于某某、潘某某、谢某某采取追踪、堵截的办法 , “拘禁”至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内 , 采取威胁、殴打、拘禁、逼迫下跪等手段 , 暴力收取钱财 。 其中 , 收取放纵违约后的高额租赁费用共计108500元;以未主动交车形成车损的“赔偿费”、追款动用人力物力的“车马费”、随意计算增加的租赁费为由 , 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03800元 。 同时 , 在向被害人潘某某追索、敲诈钱财中 , 因潘某某被逼无奈、不堪忍受 , 从“关押”的二楼窗户跳下 , 造成腿部盆骨骨折 。 本案全案共涉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2个罪名 。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 , 该案犯罪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 , 最早的以非法拘禁罪定性 , 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 此次“旧账新算” , 一方面源于彻查黑恶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之需 , 另一方面是依法追究“高额”敲诈勒索犯罪、严格把握追诉时效期限的“10年”范围和计算方法 , 以捍卫刑事法律威严 , 打出“扫黑除恶”声威 ,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 这里的敲诈勒索“高额” , 是指依法达到“数额巨大”以上的情节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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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深挖彻查和“破网打伞”力度 , 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同时 ,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保护伞”问题 。
相关法律链接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以及甘肃省确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3万元、35万元以上的 , 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年.....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家在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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