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保姆偷子案过刑法追诉时效 不代表不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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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当地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 因此未立案” , 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 , 值得进一步说明 , 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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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朱晓娟与刚找回来的“盼盼”合影 。 图/新京报网
随着重庆母亲朱晓娟状告河南高院做出错误DNA鉴定报告侵权一案庭前调解 , 她索赔295万余元的消息受关注 , 重庆“保姆偷子案”再度受到关注 。
复盘此事经过 , 让人唏嘘不已:1992年6月10日 , 朱晓娟1岁的幼子被保姆何某某偷走 , 家人苦寻未果 。 3年后 , 经河南省高院鉴定 , 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 但2017年 , 何某某突然向警方自首:她曾偷走孩子 , 取名刘某心 , 如今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 , 欲将孩子送回 。 经鉴定 , 朱晓娟与刘某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 而她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 。
再受关注后 , 很多人呼吁 , 偷子保姆何某某应被绳之以法 。 6月11日 , 重庆警方回应称 , 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 因此未立案 。
即便能追责 , 也是适用拐骗儿童罪
公安机关所言的追诉时效制度 , 的确关涉那些陈年旧案是不是还要抓人追责的问题 。 但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 也不是仅仅根据时间一刀切的 , 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此次事件中何某某偷走刘某心的行为发生于1992年 , 原则上适用当时的1979年刑法 。 即该法第141条规定的 , “拐卖人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但后来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 , 区分了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行为 , 规定了新的拐骗儿童罪 。 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也就是说 , 非以出卖为目的 ,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要以拐骗儿童罪处理 。
显然 , 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比原来的拐卖人口罪要轻一些 。 根据刑法之“从旧兼从轻”原则 , 即便是现在要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 也应该适用拐骗儿童罪 , 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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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市公安局认定 , 朱晓娟与“盼盼”亲子关系不成立 。 图/新京报采访人员王煜
是否“过追诉时效” , 有待相关部门解惑
问题在于 , 何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二十多年前 , 无论是当时的刑法 , 还是现在的刑法 , 二者都规定了 , 法定最高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 如果二十年后必须对涉嫌犯罪者进行追诉的 , 各级检察机关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同时 , 两部刑法也都规定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只不过 , 现行刑法还补充规定了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
从报道来看 , 受害人朱晓娟为寻找儿子 , 事发几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 , 错误地领回了孩子“盼盼” 。 这至少说明 , 朱晓娟已就儿子被拐一案寻求过司法机关帮助 。 这样说来 , 此案应该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 。
而且 , 假如朱晓娟当年“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为此 , 如今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 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 , 不妨进一步说明 , 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
即便未立案 , 受害人也可追究保姆民事责任
事实上 , 多年来 , 对于这种陈年旧案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 , 最高检通过案例指导 , 一直坚持强调犯罪的情节、后果是否严重;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 , 犯罪嫌疑人有无明显悔罪表现;是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如何;不追诉是不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 。
而据媒体报道 , 何某某表示 , 去年曾给孩子生母道歉 , “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 , 不追究也就算了 。 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 , 就当走亲戚吧” 。 她还说 , “我跑不了 , 也不怕警察找” 。
由此看来 , 何某某对自己偷走他人孩子(去抚养)的行为似乎表现得很淡定 , 有无充分认识到自己做的是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伤害他人重大权益的犯罪行为 , 恐怕也存疑 。
而作为受害人的朱晓娟 , 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 ,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 请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 依法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 受害人因为二十多年来一直遭受着失去儿子的痛苦 , 尽管后来领回了“盼盼” , 但错误的鉴定再次给其带来痛苦 。
可以说 , 何某某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 即便过去了二十多年 , 在民事法律上 , 朱晓娟依然可以向何某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 至少能够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何某某的民事责任 。
□哲刚(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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