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穿越”合同 上海一公司悔过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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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由案外人寄来的悔过书 。 悔过书中,案外人对自身妨碍案件执行的行为表示歉意 , 并表示 :“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 , 一定重视学法、懂法、守法 , 合规合法经营 , 严格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 。 ”

  案件起因还要回到6年前 。 2013年12月 , 上海宇达投资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 以其名下房产对上海一虹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2014年12月 , 上海一虹公司向该银行借款2亿余元 。 合同到期后 , 一虹公司未按约进行还款 。 银行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 , 经调解 , 一虹公司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偿相关债务及利息 , 若未能履行 , 银行可对上海宇达投资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拍卖在即 案外人拿出租赁合同提出权益保护

  直至2017年10月 , 上海一虹公司仍未履行协议 , 于是银行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 立案后 , 执行法官查封了宇达投资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一幢五层商铺及地下室房产 。 经专业机构评估 , 该房产的评估价为2.9亿余元 。 为了顺利执结 , 执行法官向涉案房产发出了清场公告 , 以便后续对该房产展开拍卖 。 然而 , 2018年11月 , 当拍卖活动一切准备就绪、拍卖即将启动时 , 案外人美明餐饮公司对此次拍卖提出了异议 。

  美明公司要求对这幢房产负担租赁权后再拍卖执行 , 该公司声称 , 十多年前 , 该公司便向上海宇达投资公司租下了这处房产 , 该公司出示了两份租赁合同 , 租期分别为2004年8月至2012年8月、2012年8月至2032年8月 。 单从日期来看 , 显然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房产的抵押时间 。 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停止营业 , 并已将空置的该案房产进行了二次转租 , 鉴于此 , 该公司针对此次执行提出了保护案外人租赁权益的请求 。

  企业代码暴露马脚 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

  针对餐饮公司所述情况 , 法官仔细查看卷宗 , 研究案件相关细节后发现餐饮公司虽出示了租约合同 , 但多年来餐饮公司和上海宇达投资公司之间并没有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明 。 对此 , 餐饮公司辩称是通过宇达公司在此举办活动的费用来抵扣租金 , 并再次强调自己确实租赁了该房产 , 租赁合同是真实的 。 然而 , 法官还是在合同中发现了关键问题所在 , 这两份租赁合同并不像餐饮公司所说的如此简单 。

  餐饮公司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并没有法人签字和签署日期 , 只加盖了企业公章 , 再查看合同中记载的两家企业的代码 , 渐渐揭开了这两份合同的真实“面目” 。 根据国务院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两份租赁合同中显示的18位企业代码均是2015年才统一启用的 。 在所谓2004年签订的合同中 , 却出现了2015年才实施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这一明显有悖事实的证据 , 餐饮公司难以作出任何解释 。 2018年12月 , 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案外人美明餐饮公司的异议请求 。

  案外人承认合同系补签 接受法院处罚出具悔过书

  在铁证面前 , 餐饮公司承认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补签的事实 , 并声称其与宇达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 , 先前并未签订租赁合同 , 但看到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后 , 试图通过补签租赁合同来继续占有该房屋 。 然而 , 因为餐饮公司的异议申请 , 该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据规定暂停了 , 使得原本可顺利执结的案件受阻 。 执行法官对美明餐饮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 要求其认真悔过 。 鉴于这处房产仍可拍卖 , 法院根据规定遂对餐饮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 。

  据悉 , 近日 , 美明餐饮公司已如期缴纳了罚款 , 并送来了文中开头出现的一份悔过书 。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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