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临门一脚踢出十级伤残,友谊赛中受伤到底谁来负责?
被临门一脚踢出十级伤残 , 足球友谊赛中受伤到底谁来负责?法院这样判……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陈淋清 采访人员 鲁哲)吴某和孙某共同参加了一场足球友谊赛 。 比赛中 , 吴某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 , 吴某倒地致损 ,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吴某将孙某告上法庭 。 近日 , 闵行区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
吴某和孙某都是多年的足球爱好者 , 两人几年前曾经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相识 。 2017年11月7日下午 , 经朋友邀请 , 吴某、孙某在闵行区吴中路航中路的一球场内共同参加了一场7人足球友谊赛 。 比赛中两人分属不同球队 , 因系非正式足球比赛 , 比赛现场无裁判 。 下午5时许 , 比赛接近尾声 , 在最后的得分关头 , 吴某拿球在孙某方禁区外准备射门时 , 孙某为封堵吴某射门 , 与吴某产生肢体接触 , 导致吴某后脑部着地摔倒 , 被球友扶至场边休息 。 下场后吴某出现鼻子出血并伴有耳鸣 , 随后在队员樊某及孙某的陪同下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 。 经诊断吴某系头部外伤 , 创伤性颅内出血 , 颅底骨折 。 后吴某转至上海市长征医院治疗 , 出院后至上海开元骨科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 。 后经鉴定 , 吴某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 ,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十级伤残 。 吴某受伤后 , 孙某曾去医院慰问 , 但事后吴某请求孙某支付医疗费用 , 孙某未予理会 , 故吴某诉至法院 , 要求孙某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 , 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 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 , 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 。 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 吴某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 。 此外 , 根据法律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双方参与的是非正规足球比赛 , 无裁判 , 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赛前约定过相关规则 , 故本案中 , 除非吴某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故意加害的行为 , 否则吴某无权请求伤害赔偿 。 孙某在吴某受伤后 , 主动送吴某治疗 , 并垫付相关费用 , 事后还支付给吴某慰问金 , 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 , 其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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