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的陪嫁房在婚后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女方的陪嫁房在婚后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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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人的催促下 , 相恋两年的阿美和阿良要结婚了 。 由于前几年阿美家在三亚市区的自建房被拆迁了 , 赔了一笔钱 , 所以阿美的父亲答应给女儿陪嫁一套房 , 但房产证要写阿美的名 。

  阿良听后不同意 , 要求阿美把房子过户给岳父岳母 , 自己和阿美再各自出钱另买新房 , 房本要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 。 他的理由是 , 阿美的婚前房和自己没关系 , 拿来充嫁妆“不要脸”!

  阿良此言一出 , 像捅了“马蜂窝” , 双方亲友团纷纷加入论战 , 各说各理 。

  论战中 , 双方主要围绕“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争吵 , 最终更是闹得不欢而散 ,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从此形同路人 。

  那么 , 阿美的这套陪嫁房在婚后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为此 , 三亚日报采访人员采访了三亚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由此可见 , 这套房子是阿美的婚前房 , 属于阿美的个人房产 。 将来如果离婚 , 法院会将房产判给阿美 。 当然 , 如果这套房是由阿美的父母付首付 , 并由阿美和阿良婚后共同还贷的话 , 那在离婚时 , 房子虽说还是阿美的 , 但她需要给阿良一笔补偿款(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金额+该部分的增值)/ 2) 。

  除了房子不是自己的 , 阿良还觉得岳父岳母拿一套跟他没有任何关系的房子充当嫁妆“太不要脸” 。 他的潜台词认为 , 这套房根本不能算作嫁妆 , 因为它是女方独有的!

  那么 , 问题又来了 , 女方独有的房产能算作嫁妆吗?这样的嫁妆又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 , 嫁妆是女方父母赠送给女儿的财物 ,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 , 完全归女方所有 。

  其次 , 嫁妆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要看父母赠给女儿的时机以及是否另有约定 。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 , 应认定为父母对女儿的婚前个人赠与 , 属女方个人财产 , 离婚时仍归女方所有;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 除非女方家人明确约定这是对女儿的个人赠与 , 否则一般视为是对夫妻的赠与 , 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父母的赠与 , 男女双方可约定财物的归属 , 或共有 。

  这就已经很清楚了 , 阿美的这套陪嫁房可以作为嫁妆 , 且完全属于阿美的婚前个人财产 , 阿良所关心的均与他无缘 。

  其实 , 阿美和阿良的情况不算少见 , 在步入婚姻的过程 , 有不少恋人就是因为这些婚前财产的归属而闹得不欢而散 。 既然两人能在人海中相识、相恋 , 并决定结婚 , 那么就要明确自己为什么要结婚 , 如果觉得彼此各方面都合拍 , 那就请珍惜这份缘分 , 才能走好未来的每一步! (本报采访人员 吴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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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人的催促下 , 相恋两年的阿美和阿良要结婚了 。 由于前几年阿美家在三亚市区的自建房被拆迁了 , 赔了一笔钱 , 所以阿美的父亲答应给女儿陪嫁一套房 , 但房产证要写阿美的名 。

  阿良听后不同意 , 要求阿美把房子过户给岳父岳母 , 自己和阿美再各自出钱另买新房 , 房本要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 。 他的理由是 , 阿美的婚前房和自己没关系 , 拿来充嫁妆“不要脸”!

  阿良此言一出 , 像捅了“马蜂窝” , 双方亲友团纷纷加入论战 , 各说各理 。

  论战中 , 双方主要围绕“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争吵 , 最终更是闹得不欢而散 ,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从此形同路人 。

  那么 , 阿美的这套陪嫁房在婚后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为此 , 三亚日报采访人员采访了三亚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由此可见 , 这套房子是阿美的婚前房 , 属于阿美的个人房产 。 将来如果离婚 , 法院会将房产判给阿美 。 当然 , 如果这套房是由阿美的父母付首付 , 并由阿美和阿良婚后共同还贷的话 , 那在离婚时 , 房子虽说还是阿美的 , 但她需要给阿良一笔补偿款(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金额+该部分的增值)/ 2) 。

  除了房子不是自己的 , 阿良还觉得岳父岳母拿一套跟他没有任何关系的房子充当嫁妆“太不要脸” 。 他的潜台词认为 , 这套房根本不能算作嫁妆 , 因为它是女方独有的!

  那么 , 问题又来了 , 女方独有的房产能算作嫁妆吗?这样的嫁妆又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 , 嫁妆是女方父母赠送给女儿的财物 ,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 , 完全归女方所有 。

  其次 , 嫁妆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要看父母赠给女儿的时机以及是否另有约定 。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 , 应认定为父母对女儿的婚前个人赠与 , 属女方个人财产 , 离婚时仍归女方所有;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 除非女方家人明确约定这是对女儿的个人赠与 , 否则一般视为是对夫妻的赠与 , 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父母的赠与 , 男女双方可约定财物的归属 , 或共有 。

  这就已经很清楚了 , 阿美的这套陪嫁房可以作为嫁妆 , 且完全属于阿美的婚前个人财产 , 阿良所关心的均与他无缘 。

  其实 , 阿美和阿良的情况不算少见 , 在步入婚姻的过程 , 有不少恋人就是因为这些婚前财产的归属而闹得不欢而散 。 既然两人能在人海中相识、相恋 , 并决定结婚 , 那么就要明确自己为什么要结婚 , 如果觉得彼此各方面都合拍 , 那就请珍惜这份缘分 , 才能走好未来的每一步! (本报采访人员 吴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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