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普安县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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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

6月10日 , 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 本案系该县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 经审理,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 , 罚金一千元 。

经查明 , 2019年1月16日 , 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从普安县高棉乡许打坪村出发 。 行驶至普安县江西坡镇下山村时 , 唐某某再次饮酒后继续驾车行驶 , 当车辆行驶到普安县城内主街道时与罗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 造成罗某某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后唐某某继续驾车在普安县城内行驶 , 直至被民警查获 。 经鉴定 , 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 其乙醇含量为103.92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 ,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唐某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 , 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在了解到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 , 唐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 , 促使该案得以快速办理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 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大意义 。 下一步 , 该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 , 大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 提高司法效率 , 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 , 真正实现刑事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

( 张 林)

编辑: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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