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挪用资金还是公司拆借?

  (通讯员李冰 钱丽)近日 , 江苏省张家港市一个建筑工地上 , 搅拌机“轰隆隆”运转 , 渣土车穿梭往来 , 一派火热景象 。 承建该项目的张家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是一家吸纳75人就业的民营企业 。 一年前 , 企业负责人面临刑罚;一年后 , 企业年利润增加了800余万元 。 “不起诉决定让我恢复自由 , 更让企业恢复了生机 。 ”该企业负责人吴某对前来回访的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感慨道 。

  2017年7月 ,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明 , 吴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 , 分别挪用公司1000余万元、50万元用于其入股的两家企业 。 吴某利用担任其中一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 伪造股东决议 , 以该公司名义用个人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 , 并将挪用的1000余万元用于偿还贷款 , 产生的利息由吴某承担 。 之后 , 吴某陆续补缴400余万元利息 。 案发后 , 吴某将1000余万元款项归还被挪用企业 , 并补缴了剩余利息近百万元 。

  挪用千万资金 , 一旦定罪 , 吴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 , 吴某和辩护律师辩称 , 股东决议并非伪造 , 所谓“挪用”实为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 。

  张家港市检察院受案后 , 积极开展证据复核 , 认为公司股东关系、公司经营情况等直接关系到吴某罪与非罪的认定 , 但尚缺少相关证据证明 。 为此 , 该院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并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以及财务人员取得联系 , 调查补充了80余份证据材料 。 补充的材料表明 , 涉案几家企业实为一班人马、几块牌子 , 涉嫌挪用的资金主要是基于企业发展需要进行流转 。 相关股东决议通过后期的股东补签 ,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 应当有效 , 吴某的做法不存在逃避公司财务监管以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 而吴某之所以被举报 , 主要是由于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 , 公安机关采信了部分股东的证言 。 事实上 , 即便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了其他股东权利 , 根据相关法律原则 , 可以通过民商事诉讼途径解决 , 运用刑事打击方式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 。

  同时 , 张家港市检察院查明 , 吴某涉嫌挪用50余万元用于出资过程中 , 产生12万元分红 , 在案发前其将3万元归还公司 , 剩余9万元据为己有 , 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但考虑到吴某职务侵占金额不大且已退回全部赃款 , 2018年6月 , 张家港市检察院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股东大会制度、章程不规范等问题 , 该院深入调研 , 向案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 , 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 堵塞漏洞 ,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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