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交车司机随意停靠遭拒,长沙一男子抢夺方向盘获刑三年

  因要求公交车司机在未设置公交车停靠站的马路边停车未获同意 , 长沙一男子竟不顾车上十余名乘客安危 , 强行抢夺并转打方向盘 , 致使公交车撞向人行道的树上 。 昨日(6月10日)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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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 本文图片均来自“岳麓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0日 , 被告人谭某某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某小区的路边 , 乘坐长潭公交一号线的公交车回家 。 公交车在行驶至坪塘大道黄家塘公交车站往南约四五百米的位置时 , 谭某某要求公交车司机在未设置公交车停靠站的马路边停车方便其下车 。 公交车司机未同意 。 谭某某遂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 , 并不顾车上十余名乘客的安全 , 强行抢夺并转打公交车方向盘 , 致使公交车撞向人行道的树上 。

  案发后 , 被告人谭某某家属与公交车所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 支付赔偿款6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 谭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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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视频截图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谭某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院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无独有偶 。 今年四月 , 岳麓区法院判决了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 。 被告人夏某某追赶已经起步的公交车 , 上车后因不满司机服务态度与之发生争吵 。 在公交车行驶途中 , 夏某某殴打司机致其受轻微伤 。 案发后 , 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且赔偿了被害司机24000元 , 取得了被害司机的谅解 。 最终 , 法院以夏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提醒

  2019年1月8日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明确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意见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也就是说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 , 实施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 ,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 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

  公共交通工具和行车安全事关重大 。 抢夺司机方向盘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 一时冲动可能会危害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 行为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因此 , 无论乘坐何种公共交通工具 , 切勿忽视公共安全 , 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员发生冲突 , 以免追悔莫及 。

  (原题为:《又见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长沙一鲁莽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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