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校车悲剧应纠正量刑畸轻

  5月23日 , 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月30日 , 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 , 失去了生命 。 媒体梳理发现 , 最近三年里 , 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 , 其直接责任人多被判缓刑 。

  刚刚进入夏天 , 就接连发生两起幼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的悲剧 。 而且 , “三年12起”的类似悲剧 , 这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发生率 。 尽管有专家称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 , 同时适用缓刑 , 这符合刑法规定 , 但是对校车悲剧的责任人是否量刑畸轻 , 这个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 。

  适用缓刑 , 必须符合情节较轻的要求 。 校车是运输包括幼童在内的未成年学生的专用车辆 , 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是承担保障幼童生命健康职责的专职人员 。 幼童的年龄特点 , 决定了他们根本无力应对被遗忘在校车之后的恶劣生存条件 。 这些情况 , 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都是非常清楚的 。 而且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他们“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的责任 。

  在责任非常明确、受保护对象异常脆弱的情况下 , 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本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 , 以便确保孩童不被遗忘在车内 。 虽然最终导致幼童死亡不是他们出于故意 , 但是不检查车辆而致死幼童的情形 , 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情节较轻” 。

  既然不属于“情节较轻” , 相关责任人又为什么普遍获得了轻判呢?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赔偿 , 有研究者注意到 , 相关案例中受害孩童的监护人一般都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积极赔偿固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标准 , 但是“因为有赔偿 , 所以可以缓刑”的逻辑并不成立 。 何况 ,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机构和从业者“赔偿一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

  也有观点认为 , 避免校车悲剧不能只指望加重刑罚 , 应当多管齐下 。 但是 , 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没有意识到 , 如果连刑法都无法震慑那些视孩童生命如草芥的人 , 所谓多管齐下不是说了等于没说吗?刑罚从来都不是要去报复谁 , 而是要为整个社会敲响最严厉的警钟 , 以警醒那些靠近悬崖的人 。

  在“三年12起”校车悲剧面前 , 严厉追责就是最简单有效的防范措施 。 这并不是什么“法外酷刑” , 而只是要将法律明确的东西落到实处 。 在此基础上 , 再去讨论完善制度、多管齐下 , 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 。  

  本报评论员周东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