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评百万悬赏案:涉法律问题还应靠法治解决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百万悬赏案”各执一词 , 涉法律问题还应靠法治解决|新京报快评

不能“民事纠纷刑事化” , 但这不意味着 , 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得轻纵 。

文 | 欧阳晨雨

“百万悬赏”嫌犯一事再起波澜 , 据新京报报道 , 近日就汤晓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陕西安康市汉阴县百万悬赏一案 , 双方接受采访 , 并各执一词 。

在此次采访过程中 , 汤晓东称商业模式曾向汉阴县委县政府报备 , 被扣押资产足够清偿投资人 , 企业出问题在于未向当地公安局长行贿 。 汉阴县委书记周永鑫对此一一反驳 。 他否认汤晓东的商业模式向县委县政府报备过 , 且目前被扣押资产并不够偿付投资人 。

而就在此前 , 汉阴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称 , 汤晓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 已于2018年10月7日立案侦查 , 并给出国内最高的悬赏金 。

就目前看 , 双方在“百万悬赏案”牵涉的事实是否违法上有些争执 。 孰是孰非 , 还有待廓清 , 但毫无疑问 , 涉及法律的问题还得置于法律框架下去评判 。

从目前媒体曝光的信息来看 , 汤晓东所谓的 “股权众筹”模式 , 确实摆脱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 。

根据《公司法》规定 , 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 而根据有关通报 , 该县投资受损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就有五百余人 , 涉案金额七千余万元 。

如果汤晓东真的是要搞“股权众筹” , 不说对“股东”了如指掌 , 至少对“股东人数”得有个准数 , 但实际情况却是 , “他并不清楚具体有多少‘股东’” , 工商信息中也只显示汤晓东和父亲两名股东的名字 。

面对“不特定公众”漫天撒网 , 正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大特征 。

不仅如此 , 汤晓东的“招商引资” , 还带有明显的“以利相诱”色彩 。 他的珠宝公司在“分红股东协议”、“投资股权协议”中“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 。

也就是说 , 对于所谓的“股东”来说 , 不仅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 还能得到高额回报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无论是合伙“入股” , 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 , 都应当是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风险 , 这也是最起码的商业常识 。 把投资风险剔除 , 承诺高额回报 , 通常只能在“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中存在 。

就汤晓东案来说 , 涉案人数、金额等已远超非法吸储的法定标准 。 就算汤晓东所说属实 , “公司的商业模式、股权证书、企业运作的资料在汉阴县政府各部门都进行过报备” , 但“报备”政府并不等于行为合法 , 也不等于拥有免责“挡箭牌” 。

考虑到非法吸储涉及当地很多民众的切身利益 , 当地有关部门在其中是否有监管缺位的情况 , 也需要进一步调查 。

除此之外 , 当地政府与汤晓东的“招商合作”也有蹊跷之处 。 从2015年起注册第一个珠宝玉器店做珠宝首饰的销售生意 , 到开设一个珠宝小镇、3个珠宝批发中心和7个珠宝店 , 汤晓东的生意摊子越铺越大 , 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也主要发生在这一阶段 。

但当地公安机关直到去年10月初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后才立案侦查 , 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涉嫌非法的集资和民间借贷活动 , 有关部门的监管是否到位 , 有无领导恶意整人等情况 , 都需要彻查到底、问责到底 。

法治的问题 , 必须在法治中解决 。 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精神 ,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最高检之前曾明确通知 , 禁止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 , 如果查证汤晓东案只是民间纠纷 , 就不能滥用刑罚 。 如果查证属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庞氏骗局” , 就要严格依法打击 。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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