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怀孕"女友"5万补偿,法院这样判
为了断绝与已经怀孕的第三者来往
出轨的丈夫给予了5万元“补偿”
并陪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妻子得知后 , 以未经其同意为由
要求认定“赠与”无效
她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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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欲断绝来往遭拒
借款5万“补偿”怀孕第三者
2015年 , 老家在外地的刘某告别妻子王某 , 携幼子来到西安打拼 。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 , 事业也算略有小成 。 2018年7月的一天 , 刘某和其老乡秦某在刚成交完一桩生意后 , 相约去酒吧放松 。 在秦某的介绍下 , 刘某与在该酒吧做推销员的女子李某相识 , 双方在交谈中互生好感 , 并留了联系方式 。 随着刘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断深入 , 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
同年10月 , 李某与刘某外出游玩归来 , 李某将其和刘某游玩时所拍的亲昵照片发至抖音 。 不久之后 , 远在外地的刘某妻子王某得知并询问丈夫 , 刘某承认了出轨事实 。 在妻子及其亲属朋友的批评劝说下 , 刘某向妻子保证今后与李某断绝关系 , 不再来往 。
然而 , 在当刘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时 , 遭到其坚决反对 , 原因是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两个多月 。 后来 , 在刘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劝说下 , 李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 , 断绝与刘某来往 , 但前提是刘某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
12月初 , 刘某、秦某与李某共同商议此事 。 刘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万元作为给付李某的补偿费 , 秦某同意 , 并于当晚向李某转款5万元 , 秦某代写书面材料一份 , 李某、刘某在该材料上签名捺印 。 几天后 , 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下 , 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
判决:终止妊娠给予补偿
不应认定为丈夫对夫妻财产的无权处分
2019年元月 , 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丈夫刘某诉至未央法院 , 请求认定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 要求李某归还5万元 。 理由是 , 李某在得知刘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刘某交往并怀孕 , 在刘某提出分手后向其索要分手费 , 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 且被告刘某给付李某的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其将5万元私自赠与李某 , 应属无效行为 。
被告李某辩称 , 其与刘某交往时 , 不知道刘某已婚 , 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 , 且自己也是受害者 。 刘某给予的5万元是刘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 , 并非无偿赠与 。 其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 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 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未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本案中 , 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 , 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 , 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 , 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 , 并非无偿给付 , 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 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 , 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 ,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 刘某为了结束与李某的关系 , 在李某终止妊娠后 , 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 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 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另外 , 在诉讼过程中 , 法官对于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 , 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
该案宣判后 , 原、被告均未上诉 , 该判决已经生效 。
来源:华商报 采访人员 宁军 通讯员 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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