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 ,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但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双方关系紧密责任承担问题!

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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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 ,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但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双方关系紧密 , 因此 , 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产生 , 而无法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 。 同时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虽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但该协议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法律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 。 在劳动仲裁实务中 ,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是十分必要的 。

1、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范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其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 , 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这里的过错 , 除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定义务外 , 是否包括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约定义务 , 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 , 依据民事合同相对原则 , 即使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 , 仅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在无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情形下 , 无需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 , 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 , 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 , 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 ,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 既有利于督促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 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 又体现了雇佣与使用两个主体之间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 对于规范明晰劳务派遣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

2、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如上所述 , 用工单位存在过错 , 并因此单独或者共同与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 , 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 具体细分如下: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者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退回劳动者 , 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 , 劳务派遣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用工单位应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已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 , 并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相关待遇以及第十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伤保险等补偿 , 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因此 , 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 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工单位并未参与实际也无过错等其他情形 , 均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 , 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

发生争议解决

如果劳动派遣中发生劳动争议 , 可以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 也可以只告用工单位 , 但是不可以只告派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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