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漏水拒付尾款法院这么判

  长沙晚报6月5日讯(全媒体采访人员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实习生 苏好)买的二手房漏水,刘某军因此拒付尾款 。 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买房之前,刘某军就知道房子可能存在漏水问题,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尾款,判决他支付原告李某兵购房款67.5万元 。

  二手房漏水,拒付67.5万元尾款

  李某兵于2012年购得长沙市堤亚纳湾小区一套顶层房屋,140平方米 。 2016年10月11日,李某兵与刘某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约90万元出售该房屋,且在递交过户申请资料时付款21.5万元,过户后再支付17.5万元,剩余50万元以按揭形式支付 。

  两个月后,房屋过户至刘某军名下,可他没有向李某兵支付第二笔款项17.5万元,也没去银行办理50万元按揭贷款 。 这是为什么呢?

  庭审现场,刘某军说,房屋过户后,他满心欢喜去收房 。 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交接时,自己才知道李某兵此前以物业公司对房屋漏水问题维修不力为由拒付物业费 。 “他卖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渗漏水的情况 。 我花大价钱买房不能买个残次品,卖方不将漏水问题修复好,我就不付剩余房款 。 ”

  “你看房的时候,我就告诉过你以前漏水,现在修好了 。 ”李某兵说,“现在合同签了,房子也过户给你了,你又说房子漏水还让我修,没这个道理,你必须马上付钱,而且还要付违约金!”

  房子漏水,房主要担责吗?

  法院调查得知,涉案房屋于2011年12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等级合格且具备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的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 此前,李某兵已经居住使用4年之久,作为已经使用数年的二手房,买方刘某军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房屋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 。

  涉案房屋为顶层房屋,容易出现渗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 。 刘某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表示,因房屋系顶层,他格外注重房屋渗漏水问题的影响,实地看房时就发现房屋外墙有风干的漏水痕迹 。 因此,漏水问题不是过户后出现的新问题,也说明刘某军是在明知房屋可能存在渗漏水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 。

  2012年7月30日,李某兵以近87万元购得此房 。 刘某军在2016年9月以约90万元的价格成交 。 刘某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可能有漏水情形未维修好,但既未要求房东李某兵出具不再漏水的鉴定报告,又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防漏水交付标准,法院只能认定刘某军是在权衡利弊后,自愿与李某兵达成的买卖协议 。 在这样的情形下,房屋是否漏水已经不能再作为认定李某兵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事由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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