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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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彬
文/堂吉伟德
2016年6月1日 , 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 , 二人不听村民劝阻 , 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死亡 。 经鉴定 , 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 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情节特别严重 , 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 , 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数量濒临绝灭 , 经过数十年的保护而实现了种群数量的稳定 。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 , 犯本罪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案中两人不听劝阻 , 用弹弓将朱鹮击伤后 , 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而是弃之一边 , 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 , 从意愿上看 , 即便当时无法识别白色鸟类就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 但在别人的劝阻下未及时收手 , 也没有终止自身行为 , 存在主观故意;事态发生后 , 又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 而是企图逃避责任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 无论从过程上 , 还是性质上 , 都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 , 考虑到两人的责任不同等客观因素 , 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可谓“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刑罚得当” , 其行为也算得上咎由自取了 。
事态本可避免 , 结果却无以逆转 , 确实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 。 打死朱鹮判重刑 , 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 近年来 ,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 , 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 , 包括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不断提升 。 在普法的基础上 , 一些案例更是因为影响大而起到了极好的教育作用 。 其实 , 不光大熊猫、金丝猴、藏羚羊之类种群濒危的明星动物要受到最严格的保护 , 就连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
全民普法已进入了“七五”期间 , 长期的法治宣传教育加上典型案例的“以案说法” , 用“不知者无罪”显然无以解释 。 “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不知法” , 还在于“知而不守”的底线缺失 , 一些人甚至在捕杀珍稀保护动物之后 , 还把“卓越成果”上网显摆 , 是对法律与法治的严重挑衅 。 究其原因 , 一方面 , 由于受线索追溯和查办等因素的影响 , 犯罪发生率与刑罚率并没有形成一致 , 大量的捕杀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 , 导致大多数人内心膨胀和心存侥幸 , 总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 , 也不会为此付出代价 , 故而明知而为之;另一方面 , 则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 , 普遍存在失之过软 , 失之过偏 , 罪刑并未做到一致 , 无意间形成了默许与放纵 , 公众守法与护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不强烈 。
法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 除了要通过普法不断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 , 还得用严格的执法强化法律底线 ,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 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 , 不但要主动做到守法而不违法 ,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也要敢于举报和制止 , 形成人人守法护法的良好格局 。 从这一点来说 , 法治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打造 , 不能局限于普法层面 , 如何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处罚到位 , 让每一个违法犯罪者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 最大程度消除侥幸心理 , 当是“打死朱鹮判重刑”所带来的最大启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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