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朱鹮 两人分别获刑八年、十年
6月4日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 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以及对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监督 , 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 , 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 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
绥德县环保局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2014年5月13日 , 绥德县环保局因五里店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 , 在排查时发现 , 绥德火车站直接将生活污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护区 , 对水源造成污染 , 遂于次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责令绥德火车站立即采取停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 并进行整改 。 此后 , 绥德县环保局向该县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 , 县政府就火车站排污问题与西安铁路局协商未果 。 2016年4月11日 ,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向绥德县环保局发出限期处理的检察建议 , 绥德县环保局书面回复称其对绥德火车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 且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 之后绥德县政府决定 , 将绥德县五里店水源保护区无定河河道上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封堵 。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火车站非法排污问题依然存在 , 环保局并没有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处理 , 于2017年1月3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经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 被告怠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故应当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环保监管职责违法 , 遂判决确认被告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对绥德火车站等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行为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 宣判后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不服 , 提起上诉 。 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白河县水利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 应为不为被判违法
2012年至2017年间 , 白河县防洪保安工程等“三项工程”在修建下河便道及围堰时 , 该项目施工单位将大量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倾倒在白河县汉江沿线 , 在达到需求的铺垫方量后 , 施工方无力阻止社会车辆继续倾倒建筑弃渣 , 请求白河县水利局介入封堵 。 在此期间倾倒的多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被弃置在汉江河道堆积 。 2017年12月7日 ,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 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于2018年3月27日、4月27日、5月16日三次到现场查看 , 事发段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并未清理 。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于2018年7月30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2018年8月29日 ,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及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现场勘查 , 事发地段的汉江河道经被告清理整治 , 已恢复原状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在两个月期限内并未履行法定职责 , 遂判决确认被告白河县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
非法猎捕杀害朱鹮
一人被判十年 一人获刑八年
2016年6月1日 , 被告人郝小斌怂恿冯育羊打鸟 , 二人不听村民劝阻 , 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 , 后冯育羊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 , 将其抱上车辆 。 后冯育羊发现白鸟戴有脚环 , 且有编码 , 惧怕被查 , 将白鸟扔弃到耀州区路边河道内 。 该白鸟随后经耀州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救治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
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冯育羊、郝小斌故意用弹弓击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 使朱鹮受伤后 , 不予积极救助反而将其弃放在路边 , 最终致该朱鹮死亡 , 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情节特别严重 。 遂判决被告人冯育羊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被告人郝小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树苗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6年10月7日 , 被告人王志盆在未取得特种林业许可证的情况下 , 在镇安县回龙镇宏丰村七组采挖疑似红豆杉树苗5株 , 在运往家途中被镇安县渔洞峡公安检查站查获 。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被告人王志盆采挖的涉案株苗系红豆杉科 , 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
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志盆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 , 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 , 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5株 ,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据此判处王志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王志盆以量刑过重为由 , 提出上诉 。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志盆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小电镀作坊主违法排污
承担刑事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2016年11月 , 被告人范锋、王磊租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贺家村6-018号民房共同经营电镀作坊 , 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 , 直接将酸洗、电镀废水排入自建PVC管道 , 后汇入西安市政排水管网 , 部分废水溢出水槽 , 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 。
2018年4月13日 ,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范锋、王磊犯污染环境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两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范锋、王磊赔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人民币30760元;赔偿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人民币45000元 。
采访人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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