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漂流项目保护娃娃鱼栖息地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 , 环保必然高于一切 。 张家界一家漂流公司在大鲵保护区经营漂流项目 , 2017年收到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书要求关停项目 。 公司因为后续补偿问题 , 将当地一个县政府告上张家界中院 。 最终双方和解 , 县政府支付补偿金 , 漂流公司退出经营 。
6月4日 , 省高院发布了2018年度生态环保十大典型案件 , 同时介绍了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通讯员邱杨雨生长沙报道
环境与生意 , 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环境是第一位的 。 张家界一家漂流公司16年前抓住招商引资的机遇 , 投资大笔资金在张家界大鲵国家自然保护区经营漂流项目 。 14年后 , 该公司却收到了《涉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书》 , 面临被关停的局面 。 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 该漂流公司将张家界某县政府诉至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 。
6月4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度生态环保十大典型案件 , 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 在法院的组织下 ,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 县政府给这家漂流公司返还资源使用费并支付补偿款 。
县政府同意给补偿 , 公司退出经营
2003年7月8日 , 张家界某县政府与张家界一家漂流公司签订《索水河溇水河漂流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 , 约定县政府将其境内索水河和溇水河全程漂流旅游等资源的开发经营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 , 由县政府负责清算收购原索水河和溇水河上的四家公司 , 收购款由这家公司支付 。 合同还对索水河漂流旅游资源使用费作了约定 。
2017年9月29日 , 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这家公司经营的溇水漂流项目涉及保护区核心区为由 , 对该公司下达《涉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书》 , 要求该公司关停溇水漂流项目 , 并实施生态修复 。
2017年11月16日 , 因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某水电站退出的整改进度落后于全市的整改时间要求 , 当地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 , 同意给予张家界某漂流公司适当补偿 。 2017年12月26日,漂流公司、县政府双方签订《索(娄)水漂流项目关停退出有关问题协议书》 , 这家公司退出了漂流项目经营 。
因补偿起诉县政府 , 最终达成和解
采访人员从湖南高院了解到 , 涉案漂流项目系某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 , 双方当事人在2003年签订《资源转让合同》时 , 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设立 , 原告在后续经营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并营业 。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 , 但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 为保护大鲵的自然栖息地 , 该企业需要关停退出 , 因后续补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原告遂诉至法院” 。
根据中央环保督查组的反馈意见 , 在大鲵保护区内的一批水电站、漂流、砂石等企业因环境整治需要关停退出的类似情况较多 ,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 , 既会面临矛盾累积涉诉信访隐患增加的压力 , 也将使政府的环境整治行为受阻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经张家界中院主持调解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张家界某县人民政府给张家界某漂流公司返还资源使用费并支付补偿款的调解协议 。
湖南部署
今年建设4个环境资源法庭
6月4日 , 采访人员从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 湖南高院组织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保护湘江“母亲河”、洞庭湖“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和“秋季攻势” , 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89件 , 其中刑事案件519件 , 判处罪犯2551人 , 判处罚金和赔偿金额共计7380万元 。
继2017年建设长沙、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后 , 今年又建设资水环境资源法庭、沅水环境资源法庭、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 , 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资水、沅水、澧水全流域涉水资源一审环境保护案件和跨行政区划管辖娄底全市土壤污染案件 。
目前 , 全省已经形成岳阳等中院环境资源庭 , 以及湘江等上述多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重点管辖跨区域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 其他地区法院在有关业务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 管辖属地一般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 。
相关案例
偷挖三株香樟 , 挖树买树运树的都获刑
本报长沙讯 偷偷挖了三株香樟树 , 株洲一男子靠此卖了1000元 。 然而钱还没焐热就被发现了 。 6月4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十起案例中也包括此案 。 在该案中挖树的、买树的、运树的三名男子均被株洲茶陵县法院判处刑罚 。
2018年1月 , 被告人刘日根在未办理《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 擅自雇请他人驾驶挖机将本组“杉园里”山场脚下一块农田田埂上集体所有的三株樟树挖倒 。 被告人颜运林从刘日根那里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这三株樟树 , 并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 , 用自己的小型农用车运输至弟弟颜运富住处 。
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 , 被采伐的三株林木均为樟树(香樟) , 种源为野生 , 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案发后 , 被告人刘日根、颜运富、颜运林主动到案 , 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 被告人刘日根向茶陵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
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日根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颜运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颜运林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刘日根、颜运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各一千元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通讯员邱杨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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