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 妻子诉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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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 , 丈夫意外去世 , 妻子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遭拒——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 实施胚胎移植术 。 6月5日 , 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判决书 。

2018年10月 , 小敏与丈夫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 签署了关于治疗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 不幸的是 , 小敏丈夫突发疾病住院 , 小敏于是通知医院进行胚胎冷冻 。 没多久 , 丈夫去世 , 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 , 进行胚胎移植术 , 但遭到拒绝 。 今年3月 , 小敏将医院诉至鹿城区法院 。

医院方面表示理解小敏的心情 , 但其要求不合法律规定 。 完成“试管婴儿”生产需经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两步 。 为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 , 医院往往培育多个胚胎细胞 , 过程中涉及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 , 实施胚胎植入术前 , 医院需和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 但小敏丈夫在移植术前去世 , 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 医院如在没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植入术 , 违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 也违反“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公益原则” 。

据介绍 , 小敏的婆婆已去世 , 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 小敏的公公希望血脉延续下去 , 孩子出生后也愿抚养 。

法院审理认为 , 小敏与丈夫已与医院签署《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 , 医院已为其实施体外受精术 , 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已进入履行阶段 。 虽然小敏丈夫亡故 , 但不影响后续合同履行 。 合同的目的在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 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普遍认识 , 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 , 属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 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 医院在治疗中的风险告知是应履行的义务 , 小敏方已予以认可 , 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

另外 , 法院认为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 , 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实施体外受精 , 小敏属丧偶单身妇女 , 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在判决书中 , 法官特别说明 ,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 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 , 不孕不育夫妻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是对生命延续的期盼 , 本案中 , 夫妻双方在已接受治疗的情况下 , 丈夫亡故 , 妻子愿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 , 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 应予尊重和保障 。

来源:郭婧 鹿萱/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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