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人认识到“信用有价”

  ■扶 青

  6月3日 ,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规定诚实守信个人可以享受15种优惠便利 , 包括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 , 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 , 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 , 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游览时可免押金租借导览设备等 。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 ”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 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体两面 。 目前 , 我国对失信惩戒的规定比较完善 , 许多领域、许多行业都已经施行“黑名单”机制 , 既有限制行业准入的行政性惩戒 , 也有限制高消费的市场性惩戒 , 还有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等 。 但对于守信激励 , 相对来说处于“空白区” 。 而事实上 , 融资、租赁、出行、旅游、创新创业等许多社会事项 , 都具有享受信用便利的空间 。 让信用纪录良好的守信主体受到更大尊重 , 可以进一步增强守信者的获得感 , 让他们更直观地认识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 , 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此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 一是曾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等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个人;二是经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诚信状况为优秀的个人;三是个人申请 。 可见 , 有别于已建立的各类信用体系 , 此次的激励名单数据库具有独立性 。 为保证其可信可用 , 就要突出一个“联合” , 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比对确认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 , 才能向社会公开 , 并按规定实行联合激励措施 。 此外 , 联合激励对象不能“一劳永逸” , 相关部门应对名单实行动态调控 ,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立即从名单中删除 , 才能起到公平公正、公示公开的作用 。

  当然也要看到 , 守信激励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 当前 , 我国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协同治理模式 。 包括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公共管理模式 , 以“芝麻信用分”“腾讯信用分”为代表的社会管理模式 , 还有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管理模式 。 如何向市场借力 , 是数据库发展壮大后无法避免的问题 。 一方面 , 要鼓励社会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措施 , 在消费、信贷、旅游等涉及个人吃、穿、住、行的多个领域开展联合激励;另一方面 , 应该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来源 , 通过理顺现代征信体系的管理体制 , 与各类征信组织实现资源共享 , 从而把15项优惠便利开放给更多守信者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 , 其推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 。 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情况 , 截至今年4月底 , 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 其中 , 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 , 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 , 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 此次个人激励数据库的建立 , 又将信用体系建设往前推进一步 。 但如何突破羁绊 , 促进更多的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 , 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 , 仍然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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