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 从2016年10月1日起 ,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 , 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 ,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 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费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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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 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 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 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 分账核算 ,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 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 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 给予补贴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 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 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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