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院长兼职做医药代表 收1676万药品回扣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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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孙志龙严重违纪违法案例 。 通报称 , 孙志龙先后196次非法收受药品回扣 , 共计1676万余元 , 是当地有史以来查办犯罪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梳理此前公布的孙志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 , 孙志龙曾为转移财产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 , 前后使用20多张银行卡及各种身份收取贿赂 。 直到被查前一个月还与药品代理沟通交易方式 。
值得注意的是 , 孙志龙被调查后 , 当地卫计系统人员都感到很意外 , 因其在工作中业务能力强且在患者中口碑较好 。 其辩护律师表示 , 孙志龙是受大环境影响 , 主观恶意不大 , 且从事医药代表属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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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龙案一审判决书截图 。
“外科一把手”靠吃回扣发财
对于孙志龙的从业经历 , 通报中这样描述:从业20多年来 , 孙志龙在工作岗位可谓勤勤恳恳 , 曾领导创建了富阳二院的外二科室 , 由于其擅长腹腔镜等外科大手术 , 被誉为“外科一把刀” 。
据公开资料显示 , 孙志龙被调查前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 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甲状腺手术、乳房肿瘤手术及胃结肠肿瘤、疝气等各类普外科疾病的手术专家 , 更是富阳区重点专科微创外科学科带头人 , 师从浙一医院、邵逸夫医院多位名家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官网中 , 与孙志龙有关的信息已经被全部删除 。
孙志龙在供述中称 , 在与医药代表交往的过程中 , 他发现医药代表学历不高 , 但收入很高 , 内心深处那种对金钱的渴求 , 驱使着他迈向犯罪的深渊 。
于是 , 孙志龙开始主动通过报纸等渠道寻找合适的医药公司 , 由此结识了海南木华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木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 。 此后 , 孙志龙开始帮助海南木华公司在富阳二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中医药用品 , 而林某以高达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支付孙志龙作为好处费 。
案发后 , 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 , 被告人孙志龙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 , 为海南木华公司、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 , 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王某所送的药品回扣 , 共计人民币16768171.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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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龙相关信息已经被删除 。
为转移财产与妻子假离婚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通报中特别提到 , 办案人员在与林某谈话时发现 , 林某称帮其在富阳区销售药品的“二级代理商”姓费 , 而不是被留置的孙志龙 。 感到蹊跷的办案人员通过让林某辨认众多男性正面照片后发现 , 林某口中的费总正是孙志龙本人 。
为掩盖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 , 孙志龙在与医药代表、医药公司联系的过程中均使用其表弟费某的名义 。 而在医院进药、给医生发放药品回扣中 , 则先后使用了其表弟、表妹和朋友的身份 。
通报提到 , 孙志龙受贿犯罪基本采用银行走账的形式 , 其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多达20余个 , 一些用于收受药品回扣的银行账户 , 皆以亲朋名义开具;另一些用于存放药品回扣的银行账户 , 以其亲弟名义开具 , 其目的也是考虑到其亲弟是一名企业家 , 资产众多 , 大量的资金进出也属正常 。
2013年 , 富阳区当地查处了一起富阳妇保医院腐败窝串案 。 同年4月 , 孙志龙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 , 并将大部分资产划入妻子名下 。 2018年2月 , 孙志龙因赌博被行政拘留 , 担心收取回扣的事情败露 , 孙志龙开始逐一注销亲朋好友的银行账户 , 并启用了单位同事妻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受药品回扣 。
通报提到 , 为防止问题被发现 , 孙志龙销毁账本、手机、U盘等相关证据 , 又以其亲弟名义 , 至杭州市滨江区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价值1200余万元的房产一套 。 2018年8月孙志龙被实施留置 , 办案人员发现 , 其当年7月还在与医药代表商讨回扣的事情 。 2007年至2018年间 , 孙志龙曾与47名医药代表有过合作 。
获刑12年 辩护律师称与大环境有关
据2019年4月2日 , 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 , 庭审中孙志龙当庭认罪 。 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 , 孙志龙的犯罪与医疗环境有关系 , 主观恶性不大 。
其辩护律师表示:孙志龙作为医生 , 在临床时认识了许多医药代表 , 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医药代表 , 从而联系涉案药企 , 从2005年开始负责富阳地区的药品推广 , 当时相关部门及行业内部未指明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 故其在担任综合病区主任和医院副院长后仍继续兼职做医药代表 。
辩护律师强调 , 孙志龙引进的药品均在浙江省药品招标目录里 , 是符合规定的合法药品 , 实际中也会用到这些药品 , 孙志龙的行为未对医院用药安全和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危害 , 其社会危害性较轻 。 同时 , 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 , 存在大环境的因素 , 孙志龙的主观恶性不大 。
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依法应予以惩处 。 判处孙志龙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 扣押的赃款16768171.26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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