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3年: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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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头条客户端消息 , 据湖北省咸宁市中院6月3日消息 , 近日 , 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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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 2019年1月11日 , 被告人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至咸安区交警三大队对面公交站台时 , 因驾驶员对胡某投币的数额有疑问 , 胡某与驾驶员争吵并抢夺方向盘 , 驾驶员被迫靠边停车 , 没有发生严重后果 。 案发地点系人员、车辆密集路段 。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9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指导意见》指出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 , 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 。
《指导意见》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 , 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 , 在这些情况下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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